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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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看法条: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涉案金额30万,符合第二档刑,应该是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加上罚金。不过首先你要确定,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不属于假药、劣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这八类假冒伪劣产品,才会适用140条,否则就会与相关法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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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假、以假乱真、以次充好,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就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行为是生产以及销售的行为,如果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司法解释如下:本条所称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杂、掺假,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要求或者产品明示的质量标准的行为,从而降低或者丧失其应有的性能;“以假充真”是指将不具备一定性能的产品作为具有该性能的产品使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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