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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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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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如下: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经期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高、低温、冷水作业和规定的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孕期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规定的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孕期禁忌劳动;对于怀孕三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12年4月28日发布,该政策主要有十六条,是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的健康而出台的特殊规定,我国的所有女职工都可适用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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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有哪些特殊规定
在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方面有下列特殊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以及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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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有哪些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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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特别规定包括:女职工依法享有休产假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约;以及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减轻孕期内女职工的劳动量或者为其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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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有哪些
第619号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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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有哪些劳动保护规定?
1、《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2、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
2021-08-24 1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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