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分割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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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同债务的清偿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约定财产制共同债务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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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原则。 二、保障未具名举债夫妻一方的诉讼权利。 三、审查夫妻债务是否真实发生。 四、区分合法债务和非法债务,对非法债务不予保护。 五、把握不同阶段夫妻债务的认定标准。 六、保护被执行夫妻双方基本生存权益不受影响。 七、制裁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伪造债务的虚假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补充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已于2017年2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夫妻债务新规定具体如下: 1、夫妻共同债务一般是指,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2、夫妻共同债务,一般由双方共同清偿,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或财产归各自所有,可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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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2021年1月1日执行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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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4月1日下来的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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