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人口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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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人口认定条件如下: 1、拆迁范围内应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 2、因工作需要调回本市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迁家属,在拆迁范围内直系亲属处落户的; 3、因离休、退休、退职从市外迁回拆迁范围内家中的; 4、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5、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出国(境)而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 6、本市居民因服刑、被劳动教养、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 7、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集体土地应安置人口认定程序,根据厦府《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拆迁政策的若干意见》(厦府〔2005〕176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制定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细则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5〕213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拆迁农村住宅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府〔2007〕109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中人口认定与住宅面积计算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8〕23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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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动迁安置人口认定标准
截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连续满一年,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且居住在被拆迁房屋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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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区集体土地应安置人口认定程序,根据厦府《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拆迁政策的若干意见》(厦府〔2005〕176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制定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细则的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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