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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标准及标准

2022-05-24 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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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4回复

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 一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b.意识消失; c.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不能工作; d.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划分依据 a.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明显职业受限; d.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职业种类受限; d.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b.各种活动降低; c.不能胜任原工作; d.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d.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远距离流动受限; c.断续工作; d.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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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5.1一级5.1.1定级原则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5.1.2一级条款系列凡符合5.1.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一级1)极重度智能损伤;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3)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4)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C.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5)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6)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7)双下肢膝以上缺失及一上肢肘上缺失;8)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9)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10)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11)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12)小肠切除≥90%;13)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14)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15)全胰切除;16)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17))尘肺叁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18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19)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20)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21)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22)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23)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707μmol/L(8mg/dL)。5.2二级5.2.1定级原则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5.2.2二级条款系列凡符合5.2.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二级。1)重度智能损伤;2)三肢瘫肌力3级;3)偏瘫肌力≤2级;4)截瘫肌力≤2级;5)双手全肌瘫肌力≤2级;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8)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10)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1)双膝以上缺失;12)双膝、双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13)同侧上、下肢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14)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1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 0. 02,或视野≤8%(或半径≤5°);16)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17)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18)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损伤>30cm2;19)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20)心功能不全三级;21)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痰或空肠造瘘进食;22)小肠切除3/ 4,合并短肠综合症;23)肝切除3/ 4,并肝功能重度损害;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dd-chiari综合征;25)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26)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27)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28)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29)尘肺叁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30)尘肺贰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31)尘肺叁期伴活动性肺结核;32)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33)职业性急性白血病;34)急性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3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36)肝血管肉瘤;37)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450μmol/L(5mg/dL);38)职业性膀胱癌;39)放射性肿瘤。5.3三级5.3.1定级原则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5.3.2三级条款系列凡符合5.3.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三级。1)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2)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3)偏瘫肌力3级;4)截瘫肌力3级;5)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6)中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7)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两项及两项以上者;8)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7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9)面部瘢痕或植皮≥2/3并有中度毁容;10)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11)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12)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功能丧失;13)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重度功能障碍;14)双膝以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15)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6)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17)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8)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19)双眼矫正视力20)一侧眼球摘除或眼内容物剜出,另眼矫正视力21)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22)喉或气管损伤导致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23)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24)一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损伤/>30cm2;25)舌缺损>全舌的2/3;26)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27)一侧胸廓成形术,肋骨切除6根以上;28)一侧全肺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29)一侧全肺切除并大血管重建术;30)Ⅲ度房室传导阻滞;31)肝切除2/ 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32)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33)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34)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35)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36)膀胱全切除;37)尘肺叁期;38)尘肺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39)尘肺贰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40)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41)粒细胞缺乏症;42)再生障碍性贫血;43)职业性慢性白血病;44)中毒性血液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45)中毒性血液病,严重出血或血小板含量≤2×1010/L;46)砷性皮肤癌;47)放射性皮肤癌。5.4四级 5,4.1定级原则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或无生活自理障碍。5.4.2四级条款系列凡符合5.4.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四级。1)中度智能损伤;2)重度癫痫;3)精神病性症,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缺乏社交能力者;4)单肢瘫肌力≤2级;5)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6)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7)面部中度毁容;8)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9)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10)双拇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11)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12)一侧肘上缺失;13)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14)一侧膝以上缺失;15)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17)一眼矫正视力18)双眼矫正视力19)双耳听力损失≥91dB;20)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21)一侧上颌骨缺损1/ 2,伴颜面部软组织损伤>20cm2;22)下领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损伤>20cm2;23)双侧颞下颌关节骨性强直,完全不能张口;24)面颊部洞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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