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专项规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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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厅关于《关于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后女职工退休年龄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 苏劳社险[2007]2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第十二条《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其中,45周岁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45周岁后仍继续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女工人,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的女参保人员,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女失业人员以及农村居民户口的女参保人员,年满55周岁); (二)符合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从事井下、高温、低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并达到规定年限的,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 (三)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设区的市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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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期间,在提升社会保险待遇水平方面,江苏将落实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调整机制,综合考虑物价上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和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调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基础养老金省定最低标准每年调整增幅原则上不低于8%。完善失业保险金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更好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完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标准,科学合理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水平。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鼓励引导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提高企业年金覆盖率,完善职业年金制度,稳健开展职业年金投资运营,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
养老保险是在法定范围内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活后才自动发生作用的.所谓“完全”',是以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脱离为特征;所谓”基本”,指的是参加生产活动已不成为主要社会生活内容。其中法定的年龄界限才是切实可行的衡量标准。 同时被保险人只有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即: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已办理相关手续;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的次月起,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及丧葬补助费等。 我国的养老保险由四个层次(或部分)组成。第一层次是基本养老保险,第二层次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第三层次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第四层次是商业养老保险。在这种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基本养老保险可称为第一层次,也是最高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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