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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设施的维护运营单位是否有法律责任

2022-05-12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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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2回复

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二)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三)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检查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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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申请表(按标准表格填写)。 2、行政许可申请书。 3、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 4、按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根据规定需要建设的隔油池、沉淀池及污水处理设施等)。 5、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 6、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报告;拟排放污水的排水户提交水质、水量预测报告。 7、提供用水量的相关数据证明材料。使用自来水的提供近期连续三个月的水费单据;自备水用户提供近期连续三个用水量、取水许可证复印件及取水设施资料。 8、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 9、企业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供法人证书复印件,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注:申请材料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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