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人格的反向否认制度的适用范围有几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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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人格的反向否认制度的适用范围即子公司人格的滥用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可以归纳为下列几种情况: 1.母公司利用子公司逃避债务。母公司为了逃避侵权之债或合同之债,而将财产转移给子公司,利用子公司的独立人格逃避债务是一种典型的对子公司人格的滥用。 2.母公司利用子公司规避法律义务。这是指母公司根据法律规定本应承担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义务,但其利用子公司的法律人格人为的改变了强制性法律规范的适用前提,达到规避法律义务的真正目的,从而使法律规范本来的目的落空。如母公司利用子公司形式逃避税务责任、保险责任或其他法定义务的情况。 3.母公司“脱壳经营”行为。母公司将积极财产剥离出来设立子公司,使母公司徒具形式。母公司原有资产转移到子公司,母公司丧失了偿债能力,此时子公司成为母公司的化身,母公司对子公司操纵与控制如同“另一个自我”。这时母公司债权人又不能向子公司主张债权其债权受到威胁,则母公司滥用了子公司的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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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主体上来看,公司必须是依法设立且具有独立的人格。从行为上看,前提是股东实施了某种已造成公司形骸化的行为,导致公司资本不足等。从后果看,前提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满足以上方面才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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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 1、从主体条件看,公司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 2、股东行为时过错为故意; 3、从行为方面来看,股东实施了使公司形骸化的行为; 4、结果要件,公司人格否认应当以债权人遭受损失为前提; 5、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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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制度如下: 1、从主体条件来看,公司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 2、股东行为过错为故意; 3、从行为上看,股东实施了使公司形体化的行为; 4、结果要求,公司人格否认应当以债权人遭受损失为前提; 5、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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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格否认的三种情况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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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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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制度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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