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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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主要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本条例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以及在使用上、功能上为住宅或者整个物业区域服务的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电梯、给排水系统、供气管道及设施设备、供电线路及设施设备、空调系统、避雷设施、安防监控设施、智能化系统和音乐背景系统、树木、消防设施、天线、照明、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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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设施用地的房屋不可以抵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得抵押的财产有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社会公益设施用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不明有争议的财产、依法查封扣押的财产或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因为公共设施用地一般是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不缴纳土地出让金,所以一般不能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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