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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2019-08-23 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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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3回复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合同法》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的人可以将该物售与他人自不待言,依法享有处分权的人在条件成熟时也可以将该物出售,依法享有处分权的人主要有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行纪人和人民法院等。需要注意的是,对标的物既无所有权又无处分权的人将该物出卖他人的买卖合同应为效力待定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如果标的物为动产且买受人是善意、有偿取得的,买受人可以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标的物的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买卖合同也有效,标的物所有人可以向出卖人请求损害赔偿。除上述情况之外,对标的物既无所有权又无处分权的人出卖该标的物的行为应为无效民事行为,该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根据该规定,以禁止流通物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处理。违反限制流通物转让的规定而转让的,也发生同样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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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标准: 1、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须为法律允许买卖的物,禁止或者限制流通物不能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2、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出卖人所有或有处分权的物。 3、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无须现属于出卖人。 4、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无须现已存在。 5、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无须买卖时已特定。 6、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须非出卖人特为买受人制造或由买受人提供制造所需要的大部分重要材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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