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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住房屋的经营人在上海征收后对于被征收的非居住房屋的有补偿吗

2022-11-05 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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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5回复

非居住房屋拆迁的,您作为经营人,可要求对方支付合理的装修费、设备搬迁费、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征收非居住房屋的补偿) 征收非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征收非居住房屋的,应当对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给予以下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 (二)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三)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按期搬迁的,应当给予搬迁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愿助您一臂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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