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人与银行有过债务可否追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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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人购房后与银行有债务关系,但未能履行,称之为住房贷款违约。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一、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二、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三、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四、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五、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六、借款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的;七、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质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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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能够依法追究违约责任。根据相关法的规定,合同履行期间或者合同履行完毕的,但是发现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可以按约定追究违约责任,要求违约方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例如质量不符合约定。
合同一般是约束相对方的,当合同为第三人设定利益时,因不会危害第三人利益,因此赋予第三人债权请求权。合同不利益第三人时,就不应当对第三人产生法律约束力。所以民法典的观点是:这种情况下,不可以直接向第三人追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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