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空头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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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活动中结算意义上的“空头支票”是指签发后,票面金额不能得到兑付或者不能得到完全兑付的支票。 ■空头支票的类型 常见的类型有: (一)银行没有存款而签发的支票。 (二)没有订立支票支付合同而签发的支票。即虽在银行有活期存款,但没有办理支票活期账号而签发的支票。 (三)签发的支票金额超出出票人在银行账簿上存款的支票。 (四)支票签发后,出票人在提示付款期间撤回全部或部分资金致使支票无法兑付的支票。 (五)支票提示付款期超过以后,出票人没有发出支付委托撤销通知而提取全部或部分存款,导致支票无法兑付的支票。 (六)银行账簿被冻结或被撤销后签发的支票。 (七)出票人使用银行预审印鉴不一致的印章而签发的支票。 (八)使用错误的支付密码而签发的支票。 (九)签发的是远期支票。 (十)出票人签发支票后,谎称票据被盗、遗失,并申请挂失止付,致使善意持票人无法兑付的支票。 ■空头支票的成因 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在规范支付结算秩序,维护支票信誉,制止空头支票行为方面制定了有关规定和措施,并做了大量的工作。与此同时,商业银行积极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积极履行中国人民银行赋予它的行政处罚权利,对日常支付结算业务中发现的空头支票行为也进行了经济处罚。但是空头支票案件仍居高不下,且有愈演愈烈之势。 1.企业财会人员法律制度观念淡薄,整体素质不高。尽管《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颁布多年,且中国人民银行及商业银行每年均在公众场合举办有关支付结算方面的业务咨询和宣传活动,旨在提高全民的结算素质和防范意识,但一些企业财会人员因素质低,对票据结算基本知识和国家财经制度不甚了解,不登记或不及时登记银行存款账,也不根据单位在银行的存款余额就任意开出支票,甚至有的企业财务人员随意把盖有预留银行印鉴的支票交给业务员随身携带外出采购,业务员本身又不清楚单位银行存款的多少就凭自己采购货物金额向销货企业开具支票,从而导致空头支票行为。 2.企业经济效益差,信用观念淡薄是引发空头支票的直接原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即期交易和记账式的商业信用,难以适应企业的商品交易活动的需要,需要使用支票结算工具来支付货款。然而企业的经济活动又受到国内外经济环境的影响,这样一些经济效益差、信用意识淡薄的企业,无视国家结算纪律和支票见票即付的信用基础,在明知自己银行账户无款情况下,为了把自己急需的物资搞到手,便铤而走险套取银行信用,签发空头支票来骗取销货单位发货,无偿占用他人资金,严重破坏了票据的严肃性,干扰了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和同城票据结算秩序。 3.商业银行“存款立行”观念和资金紧缺也是造成空头支票行为的间接原因。一些商业银行由于自身利益驱动,自上而下都将存款任务作为主要指标量化到人进行考核。而为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目标,有的银行工作人员,尤其会计临柜人员不得不打起确保存款不流失的主意,往往在资金紧张时相互卡压票据,截留资金,或者在考核之日对提入的支票等付款凭证无理退票,以确保付款单位的资金不流入其他金融机构,使收款单位资金不能及时到位,导致企业对转账的在途时间难以把握,稍微判断失误就签发出空头支票。 4.银行对账户管理把关不严是空头支票形成的重要原因。近几年,由于银行间业务竞争的日趋激烈,商业银行对存款的高度重视,使《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实施后已经好转的银行账户管理秩序又出现混乱势头,加上现行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范账户行为的作用和法律效力又相当有限,那么,一些商业银行对账户管理把关不严,违规为企业开立账户,造成企业多头开户,以致企业一个账户被罚,还有其他银行账户仍可使用,使得银行对空头支票处罚无所适从,处罚也难以奏效。另有些银行在向开户单位出售支票时,不严格执行《支付结算办法》中“银行发售支票每个账户一般一次一本,业务量大的可以适当放宽”的规定,任由企业购买支票,这就为那些信用意识差的企业利用银行账户管理不严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提供了可乘之机。 5.对空头支票签发人处罚不严,打击力度不够,是空头支票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一是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检查监督不够,对商业银行在账户管理和没有按《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对空头支票进行经济制裁的行为处罚不严。二是商业银行特别是一些基层行处为了稳定客户、稳定存款,对那些签发空头支票、套取银行信用的企业姑息迁就,不坚持罚款制度,只是退票了事。这种明哲保身的做法,助长了空头支票行为。三是公安、司法部门对空头支票行为缺乏一套有效的打击手段。目前对空头支票处罚,基本上由商业银行对出票人进行罚款,或停止其办理结算业务,很少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司法部门往往因当事人到处躲避难以对其进行严重的打击,致使诈骗分子逍遥法外,继续利用其他账户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 ■空头支票的法律责任 签发空头支票的民事责任 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是被我国票据法所明文禁止的,因此,持票人除了要求出票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支付外,还可要求出票人承担因其签发空头支票给其造成损失的补偿责任。另外,《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对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还赋予持票人有权向出票人要求支付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的权利。 今天,支票在企业结算中所发挥的有利作用已越来越明显,因此,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给予严厉的处罚,才能使企业更好的意识到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的严重后果,规范企业间结算活动,以便更有效的维护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力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签发空头支票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一百零二条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这是我国《票据法》关于签发空头支票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规定。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又对因签发空头支票而构成的金融票据诈骗罪及其刑事处罚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根据该规定,构成票据诈骗罪应具备下列特征:1.其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不仅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还侵犯了国家、金融机构或者他人的财产所有权。2.在犯罪的主体方面,是一般主体,即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3.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且数额较大的行为。4.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支票账户上没有存款或存款不足而签发明显超出其银行存款余额的支票,以骗取公私财物。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则不构成犯罪。 对于通过签发空头支票骗取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我国刑法规定,对其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签发空头支票的行政责任 ①罚款我国《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钱财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企业若签发空头支票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其处以其签发空头支票额的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②资格罚根据《票据结算办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1千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此条除对签发空头支票的企业规定了罚款处罚外,对于多次签发空头支票的企业,银行还可以取消其签发支票的资格。 ■空头支票罚款 对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市人行将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对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犯罪行为,还将由执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空头支票的罚款,由支票签发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指定的罚款代收机构主动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人民银行将采取下列措施: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要求开户银行停止其签发支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空头支票黑名单制度 人民银行和开户银行可对不主动缴纳罚款,或屡次签发空头支票的出票人停止签发或停止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对以下违规情况的出票人列入”黑名单“: 1、累计签发空头支票3次以上的; 2、出票金额50万元以上的; 3、不主动缴纳罚款的; 4、恶意拒收《告知书》或《决定书》的。 ■签发空头支票危害 (一)支票是一种信用凭证,具有见票即付的特点,近似于现金。空头支票无法兑现,将严重破坏社会信用环境。 (二)空头支票无法兑现,直接损害持票人利益,妨碍持票人资金调度使用,影响社会资金循环。 (三)签发空头支票,增加支票存款银行和票据交换清算机构工作量,却不能创造社会价值,造成社会资源浪费。 (四)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签发空头支票的,属于犯罪行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空头支票的救济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88条规定:”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这是关于支票资金关系及空头支票的禁止的规定。 支票是一种支付证券,又是见票即付的证券,因此要求支票的签发人在付款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有相应的存款资金。而且,支票的出票人是通过支票合同的形式,委托付款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付款的,因此,这就要求支票的出票人在付款人处有可以依法由其处分的资金。否则,支票的出票人若在其于付款人处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对收款人签发支票,那么,该收款人就不能从付款人处获得付款,这势必给收款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当然,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这并不影响该支票本身的效力,持票人在不获付款的情况下,同样可以通过提起付款请求权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出票人支付票据金额。 支票的出票人除应依法承担票据责任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3条规定:”因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支票的出票人和背书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即由于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而造成持票人损失的,持票人可以依法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此外,根据我国《支付结算办法》第125条规定,即使持票人并未造成实际损失的,持票人也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空头支票避免 (一)密切注意支票签发和支票存款账户的变动情况。空头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支票票面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付款时“是指付款银行进行支票业务处理的时点。支票提示付款日期较短,只有10天,因此,出票人,尤其是企业财会人员应当密切注意所签发的支票总金额及支票存款账户的余额变动情况,确保银行付款时账户余额充足,避免出现账户余额不足的情况。 (二)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管理。实践中,一个单位开设多个支票存款账户,在不同账户预留不同的印鉴,或者多个关联企业共用一套财务人员,一套财务人员同时掌握多个关联企业的空白支票和印鉴的情况比较普遍。如果不认真审核,将印鉴盖混,将被银行退票,使本单位受到处罚。因此,企业财务人员在签发支票、进行背书时,必须认真、细致,除了要核对清楚所使用的印鉴是否与对应支票账户的银行预留印鉴相符外,还要注意印鉴有无缺损变形等情况。 (三)严格遵守票据的文义性、要式性的要求。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票存款银行要求的方式、文字、格式填写支票,认真核对支票上的各项记载内容,包括出票日期、出票人账号、付款银行、收款人名称、出票金额大小写、出票人签章、背书人签章和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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