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申请损害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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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两种情况可以判定是否构成重婚。一就是领取结婚证的重婚,二就是以夫妻名义形成事实婚姻的重婚。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的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的行为。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构成家庭暴力的行为有: 1、身体暴力; 2、精神暴力: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经常性的威胁、辱骂造成对方精神疾患的等; 3、性暴力:经常以暴力强行与配偶发生性行为,造成伤害后果的等。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对家庭成员的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对家庭成员进行摧残,使他们在肉体上和精神上遭受痛苦的行为。遗弃,是指家庭成员负有抚养、赡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于需要抚养、赡养、扶养的年老、年幼、患病一方,故意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行为。
可以请求赔偿。离婚时一方有过错的,无过错方是可以向法院请求要求赔偿的。所谓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在离婚诉讼中,因过错方的行为导致夫妻离婚时,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给予民事赔偿的法律制度。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错给他人造成损害,加害方应依法赔偿受害方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害赔偿,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错给他人造成损害,加害方应依法对受害方的精神损失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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