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如何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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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这一规定即意味着,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对已经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决定进行变更或者撤销的权力。我们认为,这是适应案件的不同进展情况而作出的变通规定。应当说,这一规定是比较合适的。取保候审撤销或者变更的表述方式及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 3.发现采取取保候审决定不当的。 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6.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7.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8.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9.已被逮捕的被告人,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取保候审的被保证人或者说是保证对象,既然保证对象都不存在了,取保候审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意义,当然也应当予以撤销。 11.保证人死亡、重伤或者出现其他丧失保证能力情形的。保证人是取保候审的义务主体,保证人资格的存在以其具有保证能力为前提条件,如果没有或者丧失了保证能力,保证义务的履行就成为事实上的不可能,取保候审也就随之应当予以变更。 12.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以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案件需要复议、复核的,或者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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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可采取的强制措施:拘传、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嫌疑人必须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情形是比较多的,例如现在实施犯罪、为犯罪作准备的、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等。
对涉嫌醉酒驾驶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刑事拘留,在刑事拘留期限内完成侦查、起诉、审判工作的,应当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决定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依法由公安机关执行。被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传讯、开庭审判时不到案,或者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提请或者决定予以逮捕。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采取逮捕强制措施。但人民法院作出对被告人的拘役实刑判决后,可以视情对其决定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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