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以其妻子名义买房法院是否会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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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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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一方名义贷款买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依据实际情况来看。婚姻贷款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相反,就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家庭的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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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以其妻子名义购买房屋,法院是否可以判决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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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1 15,3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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