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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可将其取得的财产归其他单位所有

2022-09-14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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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4回复

以下一些情况,不应将其取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对待: 1、双方同居之前约定了财产归属的,如该约定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应当履行和遵守; 2、双方短暂同居(如只有几个月),经济上混同程度较低,只有小额往来,对大件财产分割应侧重对该大件财产的贡献大小来酌定所占份额,一般如达不成协议,只能由法院酌定判决; 3、一方有配偶,在婚外与其他异性同居,无论该异性是否知悉其已婚,所积累的财产均不能按一般共有关系处理,应主要考查双方对该财产的投入比例; 4、一方有配偶,在婚外与其他异性同居,该方将自己名下夫妻共同财产自愿与该异性共有一般应认定无效(因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无权恶意、违背公序良俗地擅自处分); 5、一方有配偶,在婚外与其他异性同居,该方将自己名下纯个人财产自愿与该异性共有一般应认定有效(因为任何公民都有权独立处分完全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 6、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对外仍视为个人债权、债务,但双方之间一般应按共有债权债务享有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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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一、夫妻婚前一方财产所产生的利息,如夫妻一方婚前存入银行的存款,所产生的利息; 二、夫妻一方婚后所得的收益,如婚前以二十万元购得房屋一套,婚后以三十万元卖出,其中的十万元应认定为; 三、夫妻各方单位分发的福利; 四、中奖所得,如用夫妻个人财产所购彩票,中奖所得的财产; 五、投入股票、债券市场所得的收益,如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股票、债券,存续期间买卖过程中所得的收益; 六、夫妻一方婚前承包的生产经营的项目,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收益等。

刘伟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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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质权并不是取得质押物的所有权,而是取得对质押物的占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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