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规定受理范围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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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的适用范围是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国家机关与公务员、事业单位与编制员工发生的争议属于人事争议,不属于劳动仲裁的范围。但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与合同制劳动者存在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受劳动仲裁的限制。
劳动仲裁受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范围包括: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在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通过协商解除、过失性辞退、无过失性辞退、经济性裁员、预告性解除等方法解决劳动关系); 3、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其他。 劳动仲裁主体除《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还包括: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其他。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主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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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的规定有哪些
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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