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夫妻遗产继承顺序怎样的规定
该咨询为用户常见问题,经整理发布,仅供参考学习!
我也有类似问题!点击提问
在我国,遗产继承的方式分为如下四种:1、遗嘱继承,即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自己的遗产。2、遗赠,即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将遗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3、遗赠扶养协议,即被继承人与扶养人订立协议,由扶养人负担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被继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该方式主要出现在老人无人赡养的情况下。4、法定继承,即在上面三种情况都不存在的情况下,法律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确定的顺序。再婚夫妻遗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的话,建议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毕竟遗产争夺者都是亲属之间。但是如果涉及房产、汽车、巨款存款等遗产时,往往通过协商难以达成一致,此时建议可以求助于再婚继承专业的律师,如有需要可在文章右栏查找合适的律师帮你。
对内容有疑问,可立即反馈反馈
再婚夫妻遗产继承顺序: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没有遗嘱的,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在共同继承中,除遗嘱有特别指定的以外,原则上各继承人应按其继承份额比例分担有关税款和债务的清偿责任。但是当继承人只有一人时,就应单独承担清偿被继承人欠缴税款和所负债务的责任。
-
夫妻离婚遗产继承顺序是怎样的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顺序是: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这里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
2021.01.28 111 -
夫妻遗产的继承顺序是怎样的
继承遗产的排位是,第一顺序:法定的夫妻关系中的另一方、当事人的孩子、当事人的父母。第二顺序:当事人的亲生兄弟姐妹、自己的爷爷奶奶、姥姥姥爷。法定的继承流程开启以后,首先由首批次继承人继承,次批次继承人不能参与。若并无首批次继承人的,才可以由
2021.01.26 262 -
夫妻继承遗产顺序
夫妻继承遗产的,一般是按照以下的顺序来继承:1、第一顺序:配偶、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父母;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开始继承后,先让第一顺序继承人先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还不能继承。在没有第一顺序继
2022.04.13 602
-
再婚夫妻遗产继承顺序
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了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和范围,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是配偶、子女和父母;第二顺位的法定继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时候,才会考虑第二顺序的继承人。
2021-01-30 15,340 -
再婚夫妻继承遗产上的顺序
1、再婚夫妻,遗产的继承顺序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确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
2023-01-14 15,340 -
再婚夫妻遗产继承顺序及比例
人要去世才发生继承,人在世时财产不发生继承。 对于继承而言,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由父母、配偶和所有子女按照人数平均继承分割。 对于再婚的继子女,如果再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那么
2022-01-31 15,340 -
夫妻遗产继承顺序是怎样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
2022-10-12 15,340
-
01:15
再婚房产遗产继承顺序
首先,按照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大于遗嘱,而遗嘱的效力又大于法定继承。也就是说,被继承人生前如果留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在其去世后,应当最先按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确定房产的继承人。如果受遗赠人没有继承全部房产的,再按照遗嘱内
1,259 2022.04.17 -
01:46
夫妻死亡遗产继承顺序
如果夫妻死亡,遗产依照下面规定进行继承:第一,如果夫妻订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依照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中载明的被继承人意愿进行继承;第二,如果没有订立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依照法定继承顺序继续继承。根据我过《婚姻法》的规定,法定继承顺
1,526 2021.04.25 -
01:15
遗产继承顺序怎么规定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遗产继承顺序包括了两种,即第一顺序为配偶、孩子、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之后,会先让第一顺序继承人来继承,则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时候,才会让第二顺序继承人来继承。
861 2022.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