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与竣工日期的争议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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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所以说,没有竣工验收、没有决算也会有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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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竣工日期纠纷如下:一般竣工日期的确定包括双方确认竣工的日期;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等。因竣工日期引起的纠纷,首先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了的,一方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出现的关于竣工日期的纠纷,对于施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我国法律规定:经过竣工验收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承包人已提交验收报告而发包人拖延的,以提交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工程未竣工验收就被发包人使用的,以被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如果工程按照发包人的修改后经过验收的,则竣工日期为修改后提请验收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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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处理竣工日期纠纷
对于出现的关于竣工日期的纠纷,对于施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我国法律规定:经过竣工验收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承包人已提交验收报告而发包人拖延的,以提交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工程未竣工验收就被发包人使用的,以被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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