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一、前言部分
前言部分也是协议的开宗明义部分,多载明“出让方为将其拥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受让方,根据《公司法》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二、词语定义
这部分内容的目的是固定协议中使用的某些词语的含义,防止歧解乱用。从实务中看,需要确定含意的词语大致有:
1.出让方:是指在本协议中依本协议的约定出卖其拥有的目标公司股权的XX。
2.受让方:是指在本协议中依本协议的约定向出让方购买股权的XX。
3.双方:在本协议中双方是指出让方和受让方。
4.一方:在本协议中一方是单指出让方或受让方。
5.股权:股权指股东依其对目标公司的出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的对目标公司的各项权利。
6.目标公司:目标公司是指XX公司。股权转让生效后,目标公司将变更为受让方拥有百分之XX股权的公司。
7.中国法律、法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权机关颁布的在本协议签订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
8.中国企业会计准则: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有权机关颁布的在本协议签订时正在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其他财务会计制度。
9.中国税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或其他有权机关颁布的在本协议签订时正在执行的有关税收和税政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单行条例。
10.披露:是指出让方就与本协议项下交易内容有关的事件、情况、信息和资料,特别是对受让方不利的事件、情况、信息和资料向受让方履行的全面告知义务的行为。出让方的披露应当全面、真实,不得隐瞒和遗漏,出让方的披露应当以书面的形式作出。
11.隐瞒:是指出让方在披露过程中对其明知的事件、情况、信息和资料故意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或不如实履行告知的义务的行为。
12.遗漏:是指出让方对其应当知晓的事件、情况、信息和资料由于其不知晓而未披露,或虽然知晓但因其疏忽或其他非故意原因未披露的情形。
13.赔偿:是指签署本协议的双方中的一方向另一方在标的或价款之外的给付义务。
14.公司权力机关:是指签署本协议的双方依各自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批准本公司签署本协议,进行本协议项下交易的机构。
15.股权转让计价基准日:是指确定目标公司股东权益的时日,自该日起转让股权在目标公司的利益转归受让方享有,本协议项下的股权转让计价基准日为XXXX年X月X日。
16.目标公司管理权交割日:是指在本协议生效后,双方按本协议的约定对目标公司的管理权、决策权、人事权(包括对董事长、董事、监事、监事会主席、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撤换)以及印鉴账目、资产等移交的时日(一般情况下本条款仅对绝对控股的并购适用)。
17.目标公司的法定账目:是指完整保存于目标公司的、根据中国企业财务会计准则对目标公司资产、负债和经营状况进行全面有效记载和核算的财务账册和会计凭证。
18.目标公司或然负债:是指由于股权转让基准日之前的原因,在股权转让基准日之后使目标公司遭受的负债,而该等负债未列明于出让方股权转让基准日前的法定账目中也未经双方作账外负债确认的,以及该等负债虽在出让方股权转让基准日前的法定账目中列明,但负债的数额大于账目中列明的数额的,其大于的部分。
甲方__________(盖章) 乙方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