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为了保证为公司服务到一定时限的员工能够获得工资报酬之外的福利收益,稳定公司团队,减少人员流动,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依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协议。
一、甲方承诺
甲方愿意在本协议到期之月的发薪日,为在本公司滞留工资满十二个月的乙方提供福利收益金人民币 元整(¥ .00),并如数返还乙方的滞留工资,共计人民币 元整(¥ .00)。
二、乙方承诺
1、乙方自愿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为甲方提供劳动服务;
2、乙方自愿从每月工资中滞留人民币 元整(¥ .00)在甲方,作为服务期限的保证金。若中途离职,自愿放弃此滞留工资与福利收益金作为违约赔偿金。
3、乙方如在约定服务期内累计请假超过30天,服务期满后,同意甲方只返还本人的滞留工资,不索取任何福利收益金。
三、协议终止条件与对应责任
1、因不可抗拒因素(如战争、重大自然灾害等)造成甲方无力履行协议时,协议即时终止,甲方即可免责;
2、因乙方中途停止滞留工资在甲方或离职,以及因乙方违法犯罪遭公安机关拘捕时,协议即时终止,甲方即可免责;
2、因不可抗拒因素(如重大疾病等)造成乙方无力履行协议时,协议即时终止。协议从生效到终止时超过六个月的,甲方应返还乙方实际滞留工资与相应福利收益金;协议从生效到终止时不满六个月的,甲方只返还乙方实际滞留工资,不予发放福利收益金。
3、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时,协议即可终止,相关事宜按达成的协商执行。
四、本协议从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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