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民法典》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就乙方租用甲方设备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设备配置 甲方将神钢 式挖掘机设备一台及管理人员一名,租赁给乙方用于 工地使用。
二、租赁期限 租赁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个月,如超出艇期则按实际小时( 元/小时)计收租金。若因乙方原因,租用时间不足一个月,甲方将按一个月收取租金,并且设备进退场所有费用均由乙方全部负责,租期未满半年,进退场费用也需乙方负责。
三、租金计算及付方式
1、此设备按月计算租金,每月租金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
2、从设备拖车当日起(即 年 月 日)计收租赁租金,到乙方电话通知设备退场并全额付清租金及相关费用当日为合同截止日。从拖车当日收取一个月租金叁万元整(30000)。后每隔 30 天结算一次,不得拖欠。如乙方逾期未付清租金,甲方每天将按所欠租金总额的。
3、收取滞纳金。并有权停止设备的使用,设备停止期间乙方照付租金,直至乙方付清全额租金后方能使用该设备。
四、甲方职责和权利
1、挖掘出配备管理人员一名为乙方服务至合同期满。
2、负责设备的维修、保养、看管。
3、甲方有权拒绝不符合挖掘难度要求的挖掘操作。
4、租赁期间,甲方的服务公限于租赁设备的操作,对乙方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材料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5、租赁期间,乙方无论因任何原因造成工期停顿,无论时间长短,甲方仍将按时向乙方计收租金。
五、乙方职责和权利
1、负责甲方设备的签收与保管、遗失,损坏照价赔付。
2、负责设备燃油供应及费用,并保证烯油品质符合国家标准。
3、负责安排管理人员的食宿并承担其费用。
4、甲方设备需维修时,乙方必须给甲方二天时间作为维修工时,若因甲方设备自身原因,超出二天保养。乙方有权扣除超出时间的相应租金。维修费在 1000 元以下的,由乙方支付。
5、如乙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也他人纠纷造成甲方设备被扣押,由此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六、其他约定
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甲方设备作为抵押转租或转运其他工地使用,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2、若因乙方所提供的安全设备及防护力不强,或违章指挥造成的设备及操作人员的安全事故,则由乙方付全责。
3、在合同终止前,乙方必须提前 5 天电话告知甲方,以便双方作好设备退场和租金结算工作,若因为乙方原因使甲方设备在合同终止当日未能及时退场,则视为乙方续租,甲方将计收租金直至设备离场之日为止。
4、挖掘机每月工作时间约定在 240 小时以内,如果超出约定时间 ,甲方则按超出时间(每小时 150 元)向乙方加收租金,每月不足 240 小时,按 240 小时计。
5、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如有纠纷或协商未果,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每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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