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人(以下简称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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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人(以下简称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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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承租人(使用人)(以下简称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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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因 建设需要,经批准取得 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 等规定,对乙方的房屋进行拆迁,甲、乙、丙 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被拆除房屋现状
(一)房屋所在地点: 区(镇) 街道(路) 号,房屋的总楼层数 ,房屋所在的楼层数 ,房屋的朝向 ,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等级为 ,房屋产权性质 ,房屋结构类型 。
(二)红线内占地面积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产权证记载建筑面积 平方米,无产权部分面积 ,房屋产权证号 。房屋的用途 ,其中合法建筑面积中住宅建筑面积 平方米,营业性用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办公用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工业仓储类用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
(三)房屋内部设施及装潢情况:
(四)房屋的附属物及构筑物情况:
(五)营业性用房系沿(主干道、次干道、小街巷)。
(六)被拆除房屋(有)(无)承租使用情况。
被拆除房屋由 承租使用。现房屋所有权人与承租人按以下方式解除房屋租赁关系: 。
(七)被拆除房屋(有)(无)设置抵押权。
被拆除房屋已被抵押给 。现房屋所有权人与抵押权人按以下方式处理该房屋抵押权:
。
第二条 房屋拆迁补偿选择第 种方式:
1、货币补偿。
2、房屋产权调换。
第三条 协议双方自愿选择按下列第种方式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
(一)双方自愿参照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房屋交易行情或货币补偿指导价,经当事人充分协商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补偿价格如下:
1、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价格 元(大写: ),其中:
①被拆迁房屋(住宅)建筑面积 平方米,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元计价,小计 元;
②被拆迁房屋(非住宅)建筑面积 平方米,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元计价,小计 元。
2、装璜补偿金额 元(其中住宅装璜补偿金额 元,非住宅装璜补偿金额 元,若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含装满补偿,此项可不另行计算。
3、附属物及构筑物补偿金额 元。
4、其它补偿金额 元。
以上四项合计补偿金额 元。补偿金额由甲方于 年 月 日前支付给【乙方】【丙方】(其计算方式详见附件一)。
(二)协议双方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为依据协商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并遵循委托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价格评估所出具的 号《评估报告》(或根据复核后的《评估报告》或房屋拆迁评估技术鉴定专家委员会经鉴定后修正的结果),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为 元,大写为 元。
被拆迁房屋的装璜补偿金额为 元,大写为 元。
以上两项合计共 元,大写为 元。
第四条 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方式
(一)由甲方提供安置房,其中住宅安置在 区(镇)(新村、小区、花园) 座 单元, 结构,安置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经双方协商一致,其单价为 元/平方米,总价 元;营业性用房安置在 ,安置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经双方协商一致,其单价为 元/平方米,总价 元;工业仓储类用房安置在 ,安置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经双方协商一致,其单价为 元/平方米,总价为 元。
(二)【乙方】【丙方】应向甲方(或甲方应向【乙方】【丙方】)支付住宅部分产权调换差价款 元,营业性用房部分产权调换差价款 元,办公用房部分产权调换差价款 元,工业仓储类用房部分产权调换差价款 元,(计算方式详见附件一)。
(三)丙方作为直管公房承租人,继续承租安置用房,应向甲方缴纳安置用房分配费,其中住宅分配费 元,非住宅分配费 元。
(四)丙方作为公房承租人,经公房所有权人同意,购买安置用房产权,丙方应向甲方缴纳安置用房差价,其中住宅差价 元,其计算方式为 ,非住宅差价 元,其计算方式为 。
甲方提供的安置房屋应符合以下标准:
1、甲方提供的安置房屋,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并经验收合格。
2、房屋内应当有以下设施:
(1) ;
(2) ;
(3) ;
(4) ;
(5) ;
3、房屋装饰与设施标准见附件三。
4、新建房屋应经竣工验收报备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条 房屋产权调换的过渡安置
(一)过渡方式按以下第 方式确定。
1、【乙方】【丙方】选择自行过渡安置;
2、由甲方于 年 月 日前,提供位于 小区 幢 室,建筑面积 平方米的符合生活居住条件的周转房过渡安置。
(二)【乙方】【丙方】过渡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乙方】【丙方】选择自行过渡安置的,甲方应于每月日前逐月支付给【乙方】【丙方】临时安置补助费 元/月;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甲方应向【乙方】【丙方】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元/月,一次性经济补偿 元。
(四)甲方保证【乙方】【丙方】在过渡期限内按本协议第五条规定进行安置。【乙方】【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周转房的,应当在得到安置房后 日内腾空周转房。
第六条 【乙方】【丙方】经济、住房困难,符合承租廉租房条件的,甲方应协助【乙方】【丙方】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承租廉租房。经政府有关部门同意,【乙方】【丙方】承租的廉租房安排在小区栋室,面积平方米。
第七条 房屋搬迁补助费
(一)甲方按 规定标准,一次性支付【乙方】【丙方】搬迁补助费 元,其他补助费 元,共计 元(计算方式详见附件一)。
(二)拆迁非住宅房屋,甲方按 规定标准,支付【乙方】【丙方】设备搬迁和安装补助费 元,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元,其他补助费 元,共计 元(计算方式详见附件一)。
(三)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房屋搬迁补助费支付给【乙方】【丙方】。
第八条 【乙方】【丙方】在 年 月 日前应将被拆迁房屋腾空,并交甲方拆除。
第九条 甲方保证于回迁安置结束之日起月内协助【乙方】【丙方】办理好所调房屋的产权登记。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如期提供周转房给【乙方】【丙方】过渡使用的,【乙方】【丙方】有权暂缓搬迁、交付被拆迁房屋。
(二)因甲方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过渡的【乙方】【丙方】,甲方应当自逾期之日(即 年 月 日)起,按本协议约定的 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对使用周转房的【乙方】【丙方】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因甲方的责任逾期安置后,甲方未向【乙方】【丙方】支付逾期安置期间所应支付的逾期安置补助费的,甲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甲方应当自逾期期间停止支付逾期安置补助费之次月的第一日起按每日 元支付违约金。
因甲方的原因未按期全额向【乙方】【丙方】支付货币补偿款的,甲方应当承担逾期支付的民事责任,按应支付总金额每日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
(四)因【乙方】【丙方】的责任,【乙方】【丙方】未按期搬迁,腾退被拆迁房屋,甲方有权顺延支付货币补偿金的时间并取消其所享受的被拆迁地块奖励事项。
(五)【乙方】【丙方】未经甲方同意减交、缓交、免交或无其他原因未按期向甲方缴纳安置用房差价的,甲方有权暂缓向【乙方】【丙方】交付安置用房,并停止向自行安排住处过渡的【乙方】【丙方】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因上述原因未腾退周转房的【乙方】【丙方】,甲方有权向其收取周转房租金。
(六)在甲方交付安置用房时,未能提供房屋竣工验收合格文件的,【乙方】【丙方】有权拒绝接收安置用房,由甲方按逾期安置承担违约责任。甲方交付的安置房标准应符合约定的标准,否则【乙方】【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约定标准进行整改,并赔偿 元。
(七)甲方交付使用的安置用房建筑面积与本协议书所签订的安置用房建筑面积不符时,按双方已确定的单位面积价格多退少补或按以下方式解决: 。
第十一条 争议处理
甲方、【乙方】【丙方】由于履行本协议书所发生的争议,各方自愿共同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一)申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本协议书自甲方、【乙方】【丙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本协议书一式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持份,交产权登记管理部门一份,拆迁实施单位一份。
第十四条 本协议书中所有选择条款,协议当事人均应作出明确选择。
第十五条 本协议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
第十六条 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及其附件内容,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