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条文,甲乙双方就合作开采,经双方本着互惠互利、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达成统一共识,特订立协议条款如下:
一、订立该协议的目的由于甲方时间紧迫,且劳动力不足,特与乙方合作开采 矿权内的有价金属矿石,重点是 矿石,开采面积以甲方跟公司的协议为准(界线:拐点位置,现场指定)。
二、工作内容:
(1)土方、石方剥离、倒运,矿石开采、洗选、销售。
(2)甲方对该矿区以拥有合法的勘探开采权(其证件在双方签订合同生效之日完整一套给乙方作为合作依据。)合同签订之日乙方付人民币(大写) (¥ 元)给甲方。
(3)为了确保双方合作协议的公平、公正性,本协议签订后,甲方负责将矿山的开采区范围,建选厂的厂址,堆料场,生活区域,卸土地点,水电线路搭结,实际问题以书面现场交接完善给乙方,签订合同之时,乙方先交伍拾万元压金给甲方,待乙方机械设备进场正常施工 天,再交人民币 给甲方,两项共计 万元(其中:有 万元的作为安全风险金,双方合作结束后一次性退还给乙方。其余 万元作为预付给甲方的矿石款,在每月月底结算时扣出,直至扣完 元后,再打给甲方 万元),保证双方正常运行。 三、乙方自行组织设备、人员进行开采,所需开采费用包括燃油费、人工费、设备等费用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开采过程中所需的爆破材料由乙方向甲方提交月计划报告,由甲方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采购并按原价拨交乙方使用,其费用由乙方负责付款。
四、由于乙方进入矿山开采生产建厂,资金、机械、人力都需要大量投入,甲方必须确保开采证件、的真实性与现场实际相符合,如乙方在施工开采中,发生证照与实际不相符,造成有关部门通知停工、停产,所产生的一切实际经济损失均全部由甲方负责赔偿。
五、乙方在开采过程中必须严格注意安全施工问题,爆破工必须持证上岗,如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六、开采过程中如临时占用土地,由甲方负责。如需支付补偿等一切费用都一并由甲方承担,在施工中乙方如与当地村民发生任何纠纷,均由甲方负责协商解决,甲方确保矿产品在矿区至公路主干道之间运输畅通无阻。
七、乙方在施工中,甲方有权对乙方在开采中不按施工程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如有不符合安全操作规程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乙方必须听从甲方指令。
八、甲方提供该矿山的开采手续并合法有效,有关选矿厂的一切手续证照,县一级由甲方协助办理完善,市级由乙方负责办理,其正当办证费用由乙方全部负责支付。
利润分配:
(1)开采的矿石一律由乙方负责加工出售,甲方按照开采出售月实际量每吨收取人民币(大写) (¥ 元),月出售矿过磅须到甲方指定的过磅处过磅,三联收据各执一份,以收据量按月结帐,甲方无权过问余下所得的利益,由乙方自行支付各项生产及工资等费用等。
(2)(所得税率由乙方缴纳)注:资源税由甲方承担。 双方协商合作,开采期暂定 年,以后仍须开采,合作期顺延。进场时间定于 年 月 日,进场开工通知书面时间连同协议一起开具给乙方,乙方将按照自己的一切计划组织进场施工生产。
(3)乙方每月产量及运出销售不能少于一万吨,少于一万吨的部分以一万吨结算。
九、生产期间发生的纠纷解决方法 甲乙双方如发生与本协议条款外预想不到的事宜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如协商到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之日生效,具备法律效力,任何一方违约均按合同法违约有关条款赔付对方。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时间: 签署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