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一、合同目的
为保证甲、乙双方利益互不受损,保持良好合作关系,达到甲、乙双方互惠互利的目的,特签订本合同。
二、合同条款
(一)甲方:
1、甲方给乙方提供养殖场房屋地、土地、水源、电源、网络及养殖场必备的生活、生产、管理设备,所有权归属甲方。
2、甲方按照乙方提出的改造要求,将场内所需改造生产设备一次性改造完毕并保证质量(见附件明细2)
3、甲方承担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养殖场房屋及各种设备的损失。
4、甲方承担养殖场房屋及各种设备随着时间推移自然老化引起的损失。
5、甲方承担养殖场对外的所有缴税资金及排污物引起的村民纠纷。
6、甲方负责无偿解决因养殖场房屋、土地使用权问题造成的一切纠纷、矛盾等事件,此事件给乙方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全部赔偿。
7、甲方以本人的名誉无偿给乙方争取购买种兔、饲料、药品及其他设备时应享有的国家、省级、市级、县级、乡镇、村委及其他部门给予养殖户的政策补贴资金,补贴资金的享有权归属乙方。
8、甲方不得在租赁合同未到期限将养殖场租赁给其他人员,乙方拥有养殖场最先租赁权。
9、甲方负责对场地房屋按要求改装水、电、门、窗等,达到乙方要求。
10、乙方对养殖场地的所有改造所发生费用由甲方以享有的国家、省级、市级、县级、乡镇、村委及其他部门给予养殖户的政策补贴资金方式支付,不足部分由甲方支付所有发生费用。
(二)乙方:
1、乙方承担养殖场内所有财物的安全保障,一旦财物丢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2、乙方承担养殖生产过程中各种设备的维修保养费用。
3、乙方承担购买生产过程中所需其他设备物品的费用,所有权归属乙方。
4、乙方承担种兔、饲料、药品、水、电、网络、人员及生活等费用,所有权归属乙方。
5、乙方不得将养殖场租赁给其他任何人员,一旦发现乙方转手租赁事件,甲方有权收回养殖场终止合同。
6、乙方按照租赁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日期付给甲方租金,一旦乙方不按时支付租金,甲方有权收回养殖场终止合同。
7、乙方在进场后所增加的所有物品(含名誉等),所有权归属乙方。
三、补充条款
1、甲、乙双方按照合同条款履行职责,如一方在合同履行未结束时停止租赁,须赔偿给另一方违约金为:对守约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剩余租赁期租金总额的50%,如双方租赁到期后不再租赁,须提前半年通知对方准备。
2、甲、乙双方不得在合同条款履行期间增加其他附加条件。
四、其他条款
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沟通、协定。
五、租金付款约定
1、养殖场笼位租金按照元/个/年进行计算,养殖场共计笼位个,每年养殖场租金为:元/个/年×个=元/年,场地土地租金亩×元/亩/年,即为每年乙方须支付给甲方人民币合计:元大写:()
2、租赁时间不满1年的按月进行计算,即元÷12个月=元/月。
3、本租金为乙方应该付给甲方的所有金额,没有其他任何附加费用。
4、乙方于每年月日将本年度租金以现金的形式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5、甲方保证不在其他时间以任何理由向乙方索要租金。
6、双方友好协商第一年的养殖场笼位和土地租金合计为元(大写:),以后每年养殖场笼位和土地租金合计为元(大写:)
六、合同有效日期
本合同有效日期为年。从年月日开始至年月日终止,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且具有同等效力,签字生效。
七、签订合同双方
甲方法人代表:
签订日期:
乙方代表:
签订日期:
证明人签字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