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
贷款人(抵押权人):
抵押人:
本合同各缔约人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真实、自愿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借 贷
第一条 借款种类:本借贷行为为民间借贷行为。
第二条 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之借款须合法使用。
第三条 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 万元整,小写:¥ _______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四条 借款期限:借款自_______年_______ 月_______ 日起至 _______年_______ 月_______ 日止,共____ 个月。实际借款日以借贷双方办理的借据上记载的日期为准,实际还款日相应顺延。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办理抵押登记并办理了相关税费后即可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五条 借款利率、计息和付息方式: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内的月利率为百分之____,即 ____%;利息从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本息到期一次付清。
第六条 提前还款:借款人若提前全额还款,应提前____天通知贷款人。
第七条 合同展期:借款人若申请展期还款的,应在还款期限届满前____日通知贷款人,经贷款人同意后办理展期手续。
第八条 借款人承诺:
1、保证本合同项下贷款不用于非法活动;
2、保证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3、对贷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给予保密;
4、借款人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事项时,应在有关事项变更之日3 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包括双方共同委托的服务商等)。
5、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其他资料,并配合贷款人调查、审查与借款有关的个人资信、借款用途及个人还款能力等情况。
第九条 贷款人承诺:
1、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2、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保密;
3、对借款人按时发放贷款。
第十条 提前收回贷款:
贷款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收回贷款,如因特殊原因确需提前收回贷款的,应提前____日书面告知借款人,利息及本金偿付办法由双方另行约定。
如出现下列影响贷款安全的因素,贷款人有权在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发生时,随时要求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及违约金),而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借款人将本贷款资金用于非法活动;
借款人的资信状况恶化,危及贷款资金安全的;
抵押物毁损或灭失,不足以实现本合同担保之目的,借款人和抵押人不能提供贷款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担保的;
借款人连续两期未偿还贷款利息,经催告后仍未履行的;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部分 抵 押
第十一条 抵押物:为确保借款人正当履行还款义务,抵押人自愿以其拥有所有权的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产证号:____ 房权证 ____字第 __号) 的合法房产抵押给贷款人,作为履行本合同的担保。借款本息未尝还前,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该房产出卖、出租或再次抵押。
第十二条 抵押价值:本合同各方确认,前条约定用于抵押的房地产在本合同缔结之日双方认定价值为人民币(大写)____ 万元整,实际借款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 万元整,抵押率为百分之___。
第十三条 抵押登记:在本合同签订后的当日,抵押人应持房产证和其他有关证件协同贷款人到房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所有费用由抵押人承担、如因抵押人提供虚假材料或掩盖重要事实导致登记不能、抵押无效或者抵押登记被取消的,抵押人应对贷款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第十四条 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第十五条 抵押物保管: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
第十六条 补充担保:抵押期间,无论何种原因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并影响担保债权的,借款人或抵押人应在5日内向贷款人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十七条 权利限制: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该抵押房
产全部或部分出售、出租、转让、抵偿债务、舍弃或者以任何方式处置、设定其它负担;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出租和转让的,租金和转让所得应首先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抵押期间,如果抵押人接到有关部门关于抵押房屋被拆迁的通知后,应立即告知贷款人。
第十八条 抵押权实现:如借款人不能正当履行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则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将抵押房产折价实现抵押权;如双方未就上述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房产直接实现抵押权,抵押人有腾出房屋无条件配合的义务。
因发生本合同第十条第二款所述情形,贷款人提前收回贷款的,贷款人也有权根据前款规定处分抵押物并优先受偿。
第十九条 抵押条款的效力:本合同中 借贷条款 如因某种原因导致其部分无效或者变更,不影响借贷条款其他部分的效力,也不影响抵押条款的效力,抵押人应按照约定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抵押注销:贷款人应在借款人偿还贷款全部利息当日协助抵押人到房产登记机构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第三部分 其 他 约 定
第二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出或终止: 本合同自缔约人签字后生效,于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所有其他费用清偿完毕并办理抵押登记注销后终止。如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应由本合同各方共同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如需办理变更登记,应由本合同各方共同办理。本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不影响缔约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不影响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第二十二条 债权债务的转让: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贷款人可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第三人,但应书面通知借款人(抵押人),借款人(抵押人)必须继续履行本合同的责任义务。未征得贷款人的书面同意,借款人(抵押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第二十三条 违约责任:
贷款人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致使不能根据本合同第二十条的约定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的,应向抵押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___分之___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抵押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1、拒绝办理他项权证注销手续。
2、因抵押他项权证保管不善,造成丢失、损坏、难以办理抵押注销的。
3、未向抵押人出具书面通知将上述他项权证转让、转借的。
4、因贷款人变更地址、联系电话无法取得联系,不能按约办理抵押注销的。
5、其他足以影响抵押注销的原因。
在办理完抵押登记后,超过___日借款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贷款人款项的,应向贷款人承担本合同约定的___月利息额。
在本合同期满(指实际还款日)后,如借款人不能按时向贷款人归还贷款本金,贷款本金逾期利息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___倍计算。
本合同期满后,如借款人不能按时向贷款人归还贷款本金,应向贷款人支付每天___分之___的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抵押人责任承担:因订立和执行本合同以及为实现债权所可能产生的抵押物的估价费、签定费、过户费、执行费、贷款人的律师费、拍卖费等费用由借款人、抵押人共同承担。
第二十五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调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缔约人各执一份,公证机构和房产抵押登记部门各存档一份。
第二十七条 缔约人的意思表示:缔约人对本合同的以上条款均完全理解并认可,对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明晰,无异议。
借款人:
贷款人(抵押权人):
抵押人: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