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本制度规定了对安全生产先进单位(个人)、安全生产有功人员进行奖励及对事故单位、事故直接和相关责任者、违章违纪者实行处罚的办法。
2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大庆石化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二级单位、各部门及员工,以及在公司从事生产、实习、检修施工作业等活动的相关方及人员。
3 职责
3.1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是本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奖惩意见及安全先、优、模的评比工作。
3.2公司人事处负责对责任人的处理和罚金的扣除;
3.3公司监察处负责对事故责任人的党政处分;
3.4其他部门负责提出业务范围内的奖惩意见。
3.5二级单位机关部门参照公司相关部门的职责执行本制度。
4 内容及要求
4.1奖励办法
4.1.1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1).全年实现安全生产无事故的单位,经公司安全部门考核,公司根据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给予安全专项奖励。
(2).参加公司年度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评选活动的二级单位,经公司考核被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或“安全竞赛先进单位”,公司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3).对在生产过程中,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或在危及安全生产紧急情况下能正确处理险情,避免事故发生的车间、班组、个人和二级单位,公司给予重奖。
(4).荣获国家级、股份公司级、省级、市级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二级单位,公司根据情况给予奖励。
4.1.2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作出下列贡献之一的个人,由公司或二级单位给予奖励。
(1).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按章巡回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及时采取安全有效措施,转危为安,避免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奖励1000-20000元。
(2).能坚持原则,及时有效地制止违章操作或误操作,避免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奖励200-5000元。
(3).在发生重大事故时,采取应急措施得力,有效减少事故损失和人员伤害,成绩突出者。奖励1000-20000元。
(4).改善劳动条件,消除尘毒噪危害,预防工伤事故及职业病发生,效果明显的技术改造项目负责人和设计人员。奖励200-5000元。
(5).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经有关部门审查被列为安全措施,经实践证明效果显著者。奖励200-5000元。
4.1.3 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员工,公司可授予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称号,并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执行公司统一规定。
4.2处罚办法
4.2.1 对违章者(行为)的处罚
(1).违反用火管理制度,没有办理用火作业票而用火,对用火人罚款200—1000元/次,对施工单位罚款1000—5000元/次。
(2).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而擅自施工用火,对用火人罚款200—1000元/次,对施工单位罚款1000—5000元/次。
(3).用火监护人擅自离开用火现场,对用火监护人罚款200—1000元/次。
(4).用火作业安全措施制定不合理或落实不到位,对相关单位及人员罚款200—2000元/次。
(5). 机动车辆未按规定办理进车票进入易燃易爆区域,罚款200—2000元/次。
(6). 机动车辆未安装阻火器进入易燃易爆区域,罚款200—1000元/次。
(7).其他违反用火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罚款200-2000元/次。
(8).没有办理进有限空间作业票而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对进有限空间作业人员罚款200—1000元/次,对施工作业单位罚款1000—5000元/次。
(9).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监护人不在现场,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人员罚款100—500元/次。
(10). 有限空间作业监护人擅自离开监护现场,罚款200—1000元/次。
(11).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制定不合理或落实不到位,对相关单位及人员罚款200—2000元/次。
(12).其他违反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罚款200-2000元/次。
(13).进行高处作业没有办理高处作业票,对高处作业人员罚款200—1000元/次,对施工作业单位罚款1000—5000元/次。
(14).高处作业者不按规定系好安全带,或从上往下(或从下往上)抛扔物件,罚款100一500元/次。
(15).高处作业监护人不在现场,擅自进行高处作业的人员罚款100—500元/次。
(16).高处作业监护人擅自离开作业现场,罚款100-500元/次。
(17).应在高处作业点下方设置安全警戒区及明显警戒标志的作业而未设置的,对作业单位罚款500-2000元/次。
(18).对其他违反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规定的行为,罚款200-2000元/次。
(19).违反临时用电管理规定,没有办理用电票,罚款200一1000元/次。
(20).不按规定架设临时用电线路或使用绝缘不符合要求的电缆,罚款200一1000元/次。
(21). 移动式、手持式电动工具未加装单独的电源开关和漏电保护器或用一个开关接两台或多台电动设备,罚款200-1000元/次。
(22).临时用电作业安全措施制定不合理或落实不到位,用电内容与现场不符而擅自接电者,对相关单位及人员罚款200-1000元/次。
(23).临时用电使用单位私自拆除临时用电线路,对使用单位罚款200-1000元/次。
(24).对其他违反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罚款200-2000元/次。
(25).未采取保护措施直接使用起重机械移送人员,对现场起重作业人员罚款500-1000元/次。
(26). 大中型吊装作业没有制定吊装方案或审批手续不全,对作业单位罚款500-2000元/次。
(27).起重作业安全措施制定不合理或落实不到位,对相关单位及人员罚款200-1000元/次。
(28).对其他违反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罚款200—2000元/次。
(29).施工破土作业不按规定办理破土作业票,罚款200—1000元/次。
(30).对其他违反破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罚款200—2000元/次。
(31).施工单位私自雇用未接受相关安全部门安全教育的人员进入现场作业,罚款200元/人次。
(32).携带烟火进入禁烟区内的员工,罚款500元/次。违禁吸烟的员工,罚款1000元/次。对情节恶劣或造成事故者,根据员工安全生产合同有关条款,给予行政处分。
(33).在禁烟区域内发现有烟头或烟具,对所在单位罚款100元/个。
(34).外来人员违禁吸烟的,取消入厂资格,并对本人和其所在单位罚款500-2000元;情节严重或造成事故的,除追究本人责任外,其所在单位要赔偿事故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35).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本工种特种操作证作业,罚款500—1000元/人。
(36).在作业现场不按规定着装,不戴安全帽,罚款100-500元/人.次。
(37).使用汽油或易挥发性溶剂洗刷机具、零部件、衣服,罚款200—500元/次。
(38).未经允许,擅自挪用消防器材,罚款200-500元/次。
(39).擅自开启消火栓用于与消防无关的事,罚款500-1000元/次。
(40).未经安全及消防部门批准,挖占消防道或堵塞消防通道,罚款1000-5000元/次。
(41).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在厂区内违章搭建临时工棚,罚款500—1000元/次。
(42).未经生产单位同意和现场安全技术交底,擅自施工作业,罚款200-1000元/次。
(43).施工过程中,违反其它有关安全规定,安全措施不落实,罚款200—5000元/次。
(44).进入厂区办事和参观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对其接待部门罚款200-500元/次。
(45). 无工程服务安全环保合同而私自施工的单位,罚款1000-5000元/次,罚主管部门200-500元/次。
(46).各种危险作业有任务单,严格执行“四有”,即作业有计划、行动有方案、步步有落实、事后有检查,对作业风险有削减措施和作业指导,并向作业人员交底,作业期间改变方案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否则罚责任单位500-2000元/次.
(47).领导干部不按规定参加班组安全活动,或不按规定进行安全述职的,罚款1000元/次。
(48).应急预案编制不符合有关要求扣100-200元
(49).应急预案编制不符合本单位实际,可操作性不强扣200-500元
(50).不编制年度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或编制不及时,扣100-200元
(51).应急预案演练无演练方案或方案不细,扣100-200元
(52).应急预案演练记录不全面,评价不认真,扣100-300元
(53).对演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缺陷,需要进行修订或整改的问题,没有及时进行整改的,扣100-300元
(54).没有按照要求对预案进行全员培训的,扣200-500元。
(55).没有按照要求对备用的应急设施进行定期检查以及更换的,扣100-300元
(56). 其他违章行为可参照本规定相关条款予以处罚。
4.2.2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1).有章不循,违章作业造成事故发生的责任人。
(2).对本职工作不负责任,违反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不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人。
(3).由于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劝阻不听而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人。
(4).设备长期失修,带病运转,又不及时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人。
(5).忽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相关条款要求,削减安全防护措施而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者。
(6).对已发现的安全隐患项目,各级主管部门不采取防范措施而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人。
(7).对发生事故后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真相嫁祸于别人者。
(8).发生事故后,不认真吸取教训,不落实整改措施而造成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人。
4.2.3对于因违章作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施工单位,除赔偿直接损失外,一次罚款1-5万元。
4.3 罚款执行办法
4.3.1 由各级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开具罚款通知单。
4.3.2 罚金由主管部门收缴建帐,使用时报主管领导审批,也可用作安全生产奖励基金。
5 本制度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6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