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 方: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乙 方: 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甲方因经营发展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条 根据甲方的要求,乙方指派 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承办具体事务;
第二条 法律顾问律师的工作和服务范围主要包括:
1、 解答法律咨询。就甲方在其工作、业务活动中遇到的一般、简单法律问题,由承办律师提供口
头或者书面的简要法律分析意见。对甲方的咨询,乙方一般应在当日给予答复。
2、 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甲方的要求,对甲方在业务运作及经营管理中所遇到的重大法律问题,
由承办律师进行深入研究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法律意见书,为甲方的决策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和法律建议,预测法律风险。法律意见书的形式包括法律意见书、备忘录、专项法律咨询报告、法律分析报告等。
3、 代为草拟、审查、修改、或制定有关法律事务文件。应甲方的要求并结合其提出的具体业务情
况,代为聘请方草拟、审查、修改或制定各类业务合同以及内部职工劳动合同的文本、单位重要决定与指示、单位内部章程及规章制度等文件;代表甲方就专门事项起草并对外发表律师声明。
4、 举办法律讲座。应甲方要求,根据有关法律、参照有关案例并结合甲方特点,定期或不定期为
甲方单位举办每年不超过三次法律讲座,对甲方的人员进行法律培训,以提高甲方员工的法律意识,以期在具体业务活动中自觉运用法律,达到避免或者减少损失的目的。
5、 代理重大非诉讼法律事务。(1)根据甲方的授权,代理甲方进行追收欠款、向有关业务对方进
行各种索赔;(2)以律师名义代表聘请方向其相应的对方就有关事宜出具法律公函,要求对方履行法律义务;主持或参与甲方与相应对方的纠纷所进行复议、听证,调解等活动;(3)参与甲方的业务或项目谈判;(4)为甲方内部改制、资产重组等提供法律帮助,如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和方案、建议等。
6、代理诉讼法律事务。当发生涉及聘请方的法律诉讼、仲裁等活动时,接受甲方委托和授权,作为甲方的代理人参加诉讼、仲裁以及执行等诉讼程序。
7、办理双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1、 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二条所列法律服务工作;
2、 乙方律师应依据法律尽最大努力充分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3、 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宜,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情况;
4、 乙方律师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师生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
见;
5、 乙方律师在涉及与甲方有对抗性案件或者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利
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6、 乙方律师对其由于工作原因获知的甲方秘密和个人隐私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
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7、 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
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四条 甲方的义务
1、 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和资料;
2、 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3、 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用和工作费用;
4、 甲方指定***为常年法律顾问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并提供相关文件和资
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常年法律顾问律师;
5、 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作出的判断和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
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 法律顾问费及支付方式
双方商定法律顾问费合同期内为人民币 整,甲方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付清。对于甲方委托的涉及上述第二条所列的顾问律师工作范围中的第(1)、(2)、(3)(4)(5)项法律事务,聘请方不必另办委托手续,除本条所提及顾问费用之外不再为所办理的事务另行收费。对于上述第二条(6)项所涉法律事务因需律师事务所向有关单位出具律师函,乙方需要与甲方另行办理委托手续,乙方按本所收费标准七折收取代理费。(收费标准见附表《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指导收费标准》
第六条 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 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市区以外的食宿费及旅差费;
3、 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合理费用。
第七条 协议的解除
1、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1)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
(2) 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 违反第三条规定义务之一的。
2、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协议;
(1) 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 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
服务的;
(3) 甲方逾期30个工作日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二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三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实际尚未服务的时间所占的比例退还部分法律顾问费。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等法律。甲乙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长春仲裁委员会按照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第十条 通知
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通知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对方,送达方式可为邮寄、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双方均可分别视需要选择合适的送达方式。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乙方为甲方办理各类案件时甲方应如实陈述案情,提供客观证据及相关材料,否则,乙方有权拒绝相关代理活动。甲乙双方意见发生分歧时,甲方有决定权,但乙方对甲方单方决定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共 页正本 式 份,甲乙双方和承办律师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的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 乙方: 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指派律师):
签订日期:_______年 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