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企业:_____ (以下简称甲方)
闲置车辆所有人: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加快市汽车租赁行业的发展,加强租赁汽车业的管理保护合法经营,根据《民法典》、《____省汽车租赁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甲、乙双方在协商一致、自愿互利的原则下,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签订本协议。
1、为便于管理与经营,乙方购置的车辆挂靠甲方进行租赁业务,车辆所有权属乙方所有。
2、双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____省汽车租赁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并全面履行本协议。
3、乙方自愿将一辆车型为 车牌号 (发动机号码 车架号码 )的自备车委托甲方代管代租。在代管代租期间,车辆产权归乙方所有。
4、合同期间内,甲方必须每天将乙方车辆的出车情况,收费标准详细的做记录,每次还车后核算租金付清。
5、乙方车辆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有双方协商统一安排维修,自然故障甲方配合乙方处理,费用由乙方承租,承租人操作不当引起的故障,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费用。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失、除保险公司理赔后的不足部分由租车人承担,具体事项按租车合同条款执行。
6、甲方按 20%收取管理,如经营过程中因种种原因出现无法收回的租金、修理费、保险费、违章罚款等,甲方也只承担20%的损失,其余80%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在营运过程中出现车辆被骗,经机关查处而无法追回车辆的,甲方只承担赔偿车辆估价的20%。
7、如由于乙未交保险而无保险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将全部有乙方承担
甲方(签字捺印):_______ 乙方 (签字捺印):_______
签订日期:___ 年___ 月___ 日 签订日期:___ 年 ___月 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