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
乙方: ,性别 , 年 月 日生,汉族,住 市 镇 村 组,身份证号:
为发展地方经济,促进养殖业的发展,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于 年 月 日前将位于 市 镇 村 组、 组、 组约 亩土地、 亩出租给乙方从事 生产经营;
二、乙方第一年按 元/亩的价格缴纳土地租金,以后每年土地租金在上一年度土地租金基数上递增3% ,河塘租金按 元/年的不变价格缴纳;
三、乙方于每年 月 日前提前缴纳下一年度的租金;
四、租赁期限暂定 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赁期满后,如需续租,双方另行协商,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租赁的权利;
五、在经营期间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法令和地方性规章,并接受甲方的监督,自行投资,自担风险,自负盈亏,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擅自转包渔利,经营期满后的地上物由乙方自行清除,乙方于 年 月 日前向甲方一次性缴纳三万元土地复垦保证金;
六、乙方在经营期间应享受的政府补助奖励资金由乙方自行享有,甲方负责配合乙方向相关部门申请补助奖励资金;
七、乙方用工必须优先安排用地区域内的村民,甲方为乙方协调与相关部门、群众的关系,提供社会治安等社会性服务;
八、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依法征用合同规定区域内土地、河塘的,乙方应当无条件服从;
九、一方需提前终止合同的,应提前六个月通知对方;
十、合同生效后,如一方违约,需向对方缴纳 元/亩的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相应的损失;
十一、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 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本协议自双方盖章或签字后生效,并由中共 市 镇 村总支部委员会鉴证,报 市 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备案;
十三、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鉴证单位、备案部门各存一份。
甲方 :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日期: 日期:
鉴证单位 (盖章):
代表人: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