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同意将 或附图 及 亩,共计约 亩,承包给 公司用于开发“ ”等旅游项目及产品开发,双方约定承包期为 年,租金价格每亩每年 元(含青苗费等其他一切费用),合计 亩每年 万元, 年共计为 万元,具体约定条款如下:
1、前提:某某农场负责将该土地性质在 年 月底前将原集体用地转变为商住综合用地或旅游开发综合用地;
2、承包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3、付款方式:第一次 万× %= 万,于 年 月底前付清;
第二次 万× %= 万,于 年 月底前付清;
第三次 万× %= 万,于 年 月底前付清;
4、双方约定责任为:乙方保证在 年底前该地块性质转为商住用地或旅游用地,并保证由甲方以补交出让金的形式取得开发权。如转为商住用地,甲方保证每亩加2万元付给乙方,如转为旅游用地每亩加1万元付给乙方。此外,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向甲方要求加价或补偿。
5、关于小岛后山的山地亩分(面积)计算情况,超出坡度25。不能计算面积,但必须无偿长期提供给甲方作为附属地使用。
6、关于河流治理及水系工程,由乙方出面协调有关村庄工作及上报主管部门审批手续工作。如水位上升后,即河面上升后使用权归属的解决,必须得到水利及河道主管部门的权属认可。
7、该地块内的职工住房必须在2010年12月底前拆迁完毕,并且由乙方自行安排场地,甲方按国家规定支付乙方补偿金,乙方负责将其原有的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及其他相关证件全部过户到甲方的名下。
8、乙方保证在合约期内甲方的正常运营操作,乙方保证当地所属民众不会干扰甲方正常工作和经营项目的开发;如该甲方在承包期内因乙方及乙方所属民众原因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返还甲方承包款和赔偿甲方的相应损失。
9、甲方在取得上级政府部门同意开发项目批文的情况下,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办理完善相关批文和手续。在土地性质没有变更前乙方同样应协助甲方办理相关证照或手续(如国土、建设、规划、环保、水利、林业、农业、商务、公安等),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加价等条件。
10、甲方承诺在同等条件下,尽量照顾乙方安排有关空余劳动力就业工作。
11、该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得将上述两地块以任何名义与他人或单位签订(出租、承包、出让等)合同,如乙方违约应赔偿甲方240万元。
12、本合同系附条件的合同,如本合同第一款条件无法成就,本合同不生效,对甲乙双方均没有约束力。如本合同第一款条件成就,甲乙双方必须按本合同履行,如有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240万元违约金。
13.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建议对合同条款的顺序进行调整)
甲方: 乙方: 见证单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