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为拓展 区域的业务市场,甲方决定设立 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为发挥甲乙双方的资源优势,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经过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和相互协商后,一致决定合作经营分公司,并订立本合作协议。
第一条 合作范围
甲方被许可的企业资质经营范围,可作为分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二条 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为自本协议签订日起算暂定 年。协议期满后是否续签,由甲乙双方另行商议。
第三条 合作方式
3.1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甲方要求,在”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营原则条件下,分公司由 独立运营并承担运行产生的全部责任。
3.2根据分公司的经营范围,由 以分公司名义对外承揽相关的生产任务。因分公司目前不具备独立完成生产任务的技术条件, 以分公司名义承揽的生产任务转由甲方完成,然后双方按业务类型分享业务收益。
3.3根据 要求和委派,同意由 任分公司负责人 依据分公司的业务规模,自行解决包括但不限于办公场所、设备、人员、交通工具等营业必须的软硬件设备、设施及由此所产生的费用。
3.4 应以”劳务派遣”方式,向分公司派驻所需的全部工作人员(含负责人,下称派驻人员);派驻人员的相关权利、责任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工资福利、和社保)等均属 义务范围,他们不因本协议的签订而成为甲方和分公司的劳动者。派驻人员一旦与分公司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劳资、工伤、社保等), 负责协调处理并承担其责任。
3.5 须按咨询行业的运行模式,建立健全分公司的组织架构、管理规章,并以此形成和制定分公司运行《管理手册》备案于甲方。
3.6 鉴于分公司不具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且由 独立管理运营,则分公司对外签署的所有合同、协议、约定、承诺及其补充条款等法律文书及文件,均由 承担其责任;当这些责任必须由甲方承担时,甲方在预先依法承担后,再将其包括但不限于法律的、经营的、经济的、非经济的等相关责任,转移由 最终承担。
第四条 收益分配和结算
4.1收益分配和结算按分公司承揽的生产任务分两大类:财政项目和非财政项目。
4.2 财政项目业务按以下标准分配收益
①咨询(含可研、节能)项目按甲方 %, %分配,如需组织专家评审时先扣减专家费及场地费再行分配;
②工程造价项目按甲方 %, %分配;
③工程监理、代理招标、采购按 文件标准提成给 ;
④房建施工图审查费按建筑面积(含施工图审查费+堪察审查费) 元/㎡归甲方; 元/㎡以上部分归 ;
⑤市政项目施工图审查费按甲方 %,乙方 %分配;
⑥人防施工图审查费按甲方 %,乙方 %分配
⑦其他项目或情况特殊的项目,由甲乙双方以个案方式协商分配比例。
⑧以上业务按标准分配收益各付各税
4.3 非财政项目业务按以下标准分配收益
①咨询(含可研、节能)项目按甲方 %,乙方 %分配,如需组织专家评审时先扣减专家费及场地费;
②工程造价项目按甲方 %,乙方 %分配;
③工程监理、代理招标、采购按 文件标准提成给 ;
④房建施工图审查费按建筑面积(含施工图审查费+堪察审查费) 元/㎡归甲方; 元/㎡以上部分归 ;
⑤人防施工图审查费按甲方 %,乙方 %分配
⑥其他项目或情况特殊的项目,由甲乙双方以个案方式协商分配比例。
⑦以上业务按标准分配收益各付各税
4.4收益结算
因审查费由甲方与建设单位协商而定,由 (分公司)签订”业务合同”并将业务收益汇入分公司帐户。
(分公司)承揽的业务在甲方提交业务成果后,属于财政项目的, 在合同款到账 7日内按协议第四条4.2、4.3付款给甲方, 属于非财政项目的XX须在 7 日内按协议第四条4.2、4.3付款给甲方。
根据前述的收益分配原则,总公司与分公司财务人员在每月 日前,对 (分公司)上月承揽的业务进行统计结算。根据每个项目的业务款到账金额按比例分成结算后,双方应在每月结算日后7天内将对方应得的收益汇到对方帐户。
第五条 财务管理
5.1 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分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通过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且于次年元月30日前,将其会计报告和审计结论的原件送达甲方备案。
5.2分公司的 及《信用证》暂由甲方保管,其余的证照及印章由XX保管。 依据分公司的业务需要开设银行帐户时,由甲方陪同开设。
5.3甲方有权每季度按国家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监督分公司的财务运行,以了解分公司的财务及税务状况, 须无条件给予配合。
5.4 承担分公司经营过程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人员工资福利、办公房租金、应付甲方费用、应缴税金和其他费用,若分公司业务收入不足以支付经营费用时, 应自行及时补足和支付
第六条 业务和事务管理
6.1甲乙双方承揽新业务时,均应及时填写《承揽登记表》报总公司综合部备案,以备案时间确认承揽的先后次序。甲方的老客户以及甲方已与其展开承揽接洽的新客户, 不得恶意竞价承揽。 的老客户以及 已与其展开承揽接洽的新客户,甲方不得恶意竞价承揽。
6.2分公司应根据总公司要求编制各种业务报表、台账并按要求报送给甲方,双方核对无误后签名确认,作为业务结算依据。已签订”业务合同”的项目应报送一份合同原件给甲方存查。
6.3 应根据甲方的业务管理流程,负责分公司的业务文件、资料的流转、传递,并做好签收、交接手续存查。
6.4分公司承揽的业务因需要而须由总公司名义签订”业务合同”的,仍按本协议第4.4条的收益分配方式分配、结算。
6.5 应将派驻分公司所有人员名单、岗位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编制成表格交总公司存查。
6.6 应负责及时办理分公司的各种证照年检,以及保证正常运营所需的各种手续。
第七条 权利和义务
7.1 可根据自身的资源优势,制定分公司的业务拓展计划、各种管理制度。 有权按本协议的约定独立运行分公司(包括权利主张、义务履行、利益分配及纠纷处理等),有义务维护甲方的品牌形象、企业利益。
7.2 应责成分公司严格履行业务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否则由XX造成的责任由 承担。
7.3本协议期满终止、期限未满而解除或分公司无法经营而需解散(收回经营权)、清算时, 须继续处理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前分公司承接的业务,彻底处理并承担分公司全部债务、直至履行完毕。无论何时,因分公司承接的业务合同或协议导致甲方被任何单位或个人追索时,甲方有权向 及其担保人追偿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承诺分公司不会超出经营范围开展业务、不隐瞒经营业务及业务收入,否则甲方除可按该收入的2倍以上额度处以 违约罚金外,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还须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品牌损失和经济损失)。
8.2 承诺分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借款、贷款及其担保、抵押活动,更不得以甲方名义形成债务;否则, 必须即时清付其借贷债务或解除其担保、抵押外,甲方还可按所涉金额处 30%罚款。
8.3甲方和 (分公司)不能按期、足额支付对方的约定收益,其拖欠的本金、违约金、罚款、利息等及其每日 ‰的滞纳金,由违约方从自有资金中补足支付。否则,守约方可追究违约方加倍偿还责任,直至终止本协议。
8.4甲方不得无故终止此协议或撤销分公司,否则,甲方须承担由此造成XX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前期市场拓展和办公费用、经营损失等)。
8.5 以分公司名义承揽相关的业务转由甲方完成生产并出据成果。除情况特殊外,甲方生产时间必须按合同签订的日期内完成,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而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还须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第九条 本协议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确需变更或非法定条件解除时,须协商一致达成新的协议,在新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协议依然有效。
第十条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或无法完全履行时,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时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本协议终止或有效期满,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履行完毕后、且 及其分公司在协议期内的财务审计报告和债权债务清算报告完成后本协议自行终止。
第十一条 本协议是甲乙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双方完全明白签订本协议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补充,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可友好协商处理或由惠州辖区的人民法院裁决。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的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生效后的本协议,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