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为了促进甲、乙双方企业经营共同发展,经双方协商,就甲、乙双方从金融机构融资(包括金融机构可操作的所有融资方式),以及从其它合作方以商业贸易方式融资,互相提供担保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在人民币金额元以内,按照对等原则,相互为对方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方式的担保。协议互保的额度原则上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可以循环使用。为对方担保的融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超过一年时双方另行协商。
二、甲、乙双方在为对方提供担保时,可以由本签约主体提供担保,也可以根据对方融资的具体需要,由双方各自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关联企业(含子公司)提供担保。在协议额度以内,双方可以根据对方融资需要,为对方的本签约主体的关联企业(含母、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
三、为保护双方各自的权益,在一方提供担保时,被担保方可应对方要求,同时用该次担保以外的关联企业或本担保主体的资产作出反担保。反担保应另行签订协议。
四、甲、乙双方应当为满足对方担保的需要创造条件(包括贷款卡的办理和年检、在金融机构进行满足担保需要的信用等级评定、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报表审计等等),并无保留地提供担保所需的直接资料和间接资料,根据债权方要求提前提供担保承诺等等。
五、甲、乙各方在各自为对方(含关联企业)以外的其它单位或个人另行提供担保时,应当为本签约的对方留出担保能力的额度。
六、在被担保的债务清偿后,如需再次循环使用,被担保方应提供原担保债务已经清偿的债权人证明资料。
七、一方对另一方提供担保成立后,被担保方应及时将签订好的保证合同等相关应返还给提供担保方的资料及时交给担保方。
八、一方因故不能满足对方的债权人的担保条件,导致对方无法使用协议的担保额度时,另一方可以采取如下方法维护权益:
1、相应减少为对方担保的额度。
2、在对等原则的前提下,可以协商对已提供的担保加以撤销。如担保已经不能撤销时,可以要求对方提供有效的符合要求的反担保措施。
3、其它符合法律规定的措施。
九、被担保一方应当对互保的债务按照合同规定正确使用,发生对经营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及时通告对方。对被担保的债务,如被担保方出现影响正常归还的情况甚至逾期时,担保方可以同时或选择采取以下各种措施保全或有债权:
1、 停止给对方继续提供担保;
2、 向有关金融机构通报情况,请求金融机构采取措施,以降低保证方风险;
3、 被担保方提供抵押、质押形式的反担保。
4、 对担保方已经提供担保并且被担保方已经实际使用的额度,可以提请有权部门采取各种保全措施;
5、 其它符合法律规定的措施。
十、协议双方承担互相为对方保守秘密的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对方的任何经营情况和提供的各种资料随意向第三方提供。
十一、因双方办理融资的时间不可能实现同步,本协议签订生效后,双方可分别根据各自融资进度提出担保要求,提供担保不受本方是否已使用对方担保额度制约。但在签订协议6个月后,未使用对方担保的一方决定己方不再使用对方担保时,可以参照本协议第八条执行。
十二、本协议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止。在实际循环互保过程中,如实际担保的债务期限超过有效期,在双方没有异议的情况下,按照对等原则本协议自动延长。
十三、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