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根据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自愿订立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东莞市塘厦镇大坪村厂房宿舍租赁给乙方使用,面积约1250平方米。
二、乙方租用该厂房期限为三年,即自200 8年11月1日至2011 年10月31日止,前30天为装修期,装修期内甲方免收租金,正式起租时间为2008年12月1日。
三、厂房与宿舍每月租金共计为人民币玖仟元(11000元)。
四、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保证金人民币22000元和第一个月的租金11000元,合约期满乙方付清租金及一切费用之后,甲方应将保证金全额无息退还乙方。
五、乙方应于每月10日前向甲方交付租金。
六、甲方将厂房出租给乙方作生产用途使用,如乙方用于其他用途,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改变房屋用途手续。
七、甲方为乙方提供用电用水,电费按供电公司标准收取,水费按自来水公司标准收取。
八、乙方应保持厂房和宿舍的原貌,不得随意拆改建筑物、设施、设备,如乙方需改建或维修建筑物,须经甲方同意方能实施。
九、合同期内乙方必须依法经营,依法管理,并负责租用厂房内及公共区内安全、防火、防盗等工作,如发生违法行为,由乙方负责。乙方应按国家政策法令正当使用该物业,并按要求缴纳工商、税务等国家规定的费用。
十、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国家或甲方、乙方有新的规划时,双方应配合新的规划执行,甲方须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十一、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违约,对方都有权提出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十二、如发生自然灾害、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时,本合同自动解除。
十三、本合同期满后,乙方需继续租用的,应于有效期满之前三个月提出续租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
十四、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十五、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定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