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出 租 人)
乙方: (承 租 人)
一、双方经协商将坐落于码道中路46号门面店房,朝南一间面积计402出租给乙方,租期为________年。租金每年8000.00元,乙方另需住宿和仓库。甲方在四楼提供一长间带卫生,租金每年20.00元
二、租金按年支付,先付租金后使用房屋。
三、乙方在租赁期内使用的水费、电费自负。水费、电费按瓯北出租屋市场价计算。
四、本房屋租赁期内乙方只有使用权,没有其它权利,不得转租给他人。
五、乙方如租赁期未满,不使用时,应提前一个月向甲方声明,甲方如自己使用房屋也得提前一个月向乙方提出声明。
六、乙方在租赁期内,所租房屋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七、乙方在租赁期内,所发生一切纠纷等事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签字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