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xx有限公司
乙方:xx有限公司
一、甲方经过考核、考察,确定乙方为本公司汽车维修保养定点厂家之一,甲乙双方本次约定的定点维修保养合同期限为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乙方对甲方恪守如下承诺:
1、严格执行《汽车维修工时定额》,且工时单价不超过元/小时, 材料管理费率不超过%,加工管理费率不超过%,维修费总金额=工时定额×工时单价+材料进货价×(1+材料管理费率)。
2、严格根据“送修单”计价,不擅自决定或更改维修项目,不以换代修,不虚假维修或虚报维修项目。
3、保证维修质量。所采用的零部件、配件及辅料,必须符合国家或部颁标准;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以旧代新。
4、对竣工车辆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具体为:
① 喷涂车辆:全车翻新质量保修**个月;局部喷涂质量保修**个月;
② 机修、钣金、电气部分维修的车辆:属于大修车辆质量保修**公里或三个月;二保车辆为**公里或一个月;属于小修车辆质量保修**公里或十天;其它维修质量问题按国家交通部法规执行。
③ 各种维修返修率≤3%。
5、提供优先服务。大修车辆15天内交付;中修车辆7天内交付;小修理及“二保”车辆1天内交付(特殊情况影响交付期的双方协商)。
6、提供免费服务。
对市内故障抛锚或事故车辆提供24小时免费拖车;送修车辆竣工后免费洗车、吸尘;换机油格或机油免收人工费。
7、建立甲方集团公司、各用车单位、车辆三级维修费用账户(名单附后),每月30日前向甲方书面提供三级账户的累计维修费用和上月维修费用清单。
三、甲方于车辆送修的次月30日之前向乙方结算上月维修费用,并以银行转账或托收的方式支付。
四、违约责任:
1、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日期内没有按时向乙方付款,并超过五天以上;
2、乙方对本合同第二条1-7款的承诺不予以兑现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其它损失;
3、乙方对竣工后交付使用的车辆在保证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不及时退换或处理;
4、乙方以金钱或其它方式拉拢收买甲方送修人员以换取利益。
甲乙双方凡违背上述条款均视为违约,双方约定的违约处罚为:
①违约方一次性向对方支付3000元(叁千元),并按实际业务金额赔偿损失;
②如违约一方不在十日内履行违约处罚①的约定,则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向有关管理机关提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五、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后另行确定。
六、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均具同等效力。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地 址: 地 址: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电 话: 电 话: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