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担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真实、自愿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借贷条款
第一条 借款用途,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 ,向借款人发放临时经营周转借款。
第二条 借款期限为______ 个月。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借款金额。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四条 借款利率。月利率______%,利息按______(月、季)提前付息。
第五条 还款方式。借款人自愿按到期一次性还本金,如延期还款违约金每天____________元。
第六条 借款人承诺:
1、保证按合同第五条款偿还借款本息。
2、不论到任何法律机关签署文书协议,均不影响此借款合同双方互相遵守。
3、借款人保证不因与任何第三方纠纷为理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
第七条 违约责任: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的各项条款认真履行还款义务,如未按本合同各项条款履行还款义务,贷款人按规定对逾期贷款每日计收百分之一违约金。
第八条 提前收回贷款及抵押物处置。
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事项或担保条款规定的影响贷款安全的因素,贷款人有权在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情形发生时,要求提前收回贷款或处理抵押物,并向借款人和担保人发出提前还款通知,要求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而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借贷条款中的任何承诺。
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且无继承人或受遗嘱人承担债务。
借款人的继承人或遗赠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为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
根据担保条款的约定,因担保人(物)发生变故,致使担保人需提前履行义务或贷款
人提前处分抵(质)押物的;借款人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归还贷款人贷款本息的行为。
保证条款
保证人自愿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在借款人没有按合同和借款凭证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保证人承诺按贷款人要求履行还款义务。
保证责任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十一条 本保证的保证期间为2年,自本合同“借贷条款”规定的贷款到期之日起计算。借款人分期还款的,保证期间则自借款人未按时偿还每期贷款之日起计算。如贷款人依据合同的约定提前收回贷款,则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亦相应提前履行。
第十二条 如借款人未按借贷条款的约定履行偿付借款本息和相应费用的义务,贷款人可直接向保证人追索。保证人应保证在接到贷款人书面催款通知后15日内清偿上述款项。
第十三条 保证人保证有足够的能力承担担保责任,并不因保证人受到的任何指令、财力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或个人签订任何协议而免除其所承担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合同生效后,保证人应接受贷款人对其资金和财产状况的调查了解,并及时提供相关的经济情况和资料。
第十五条 在合同履行期间,保证人如再向第三方提供担保,不得损害贷款人的利益。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中“借贷条款”如因某种原因导致某部分或全部无效,不影响“保证条款”的效力,保证人仍应按照约定承担责任。
抵押条款
第十七条 抵押人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抵押财产由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清单》载明,该清单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 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十九条 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抵押人在本合同抵押设定并登记完毕之日,将该抵押物所有权证及抵押登记证明等交贷款人保管。
第二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押物如发生投保范围内的损失,或因第三方的行为导致抵押价值减少,应将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提前归还贷款。
第二十二条 抵押物抵押期间,由于抵押人的过错或其他原因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借款人或抵押人应在三十天内向贷款人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二十三条 抵押物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该抵押物出租、变卖、重复抵押、抵偿债务、馈赠等。由此引起贷款人的任何损失,由抵押人承担责任。经贷款人同意转让的,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应提前足额归还贷款。
第二十四条 抵押物抵押期间,若贷款人认为有必要对抵押物重新估价,抵押人必须予以合作。重新估价后,贷款人认为抵押物价值不足以担保其债权时,借款人或抵押人应补充新的抵押物作为担保。
第二十五条 因发生本合同第八条所述情形,贷款人宣布提前收回贷款而未受清偿的,贷款人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
第二十六条 设定抵押物需要到有权登记部门进行抵押登记,抵押人应与贷款人合作。
第二十七条 抵押物的保险、估价、鉴定、登记、过户、保管等诉讼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中“借贷条款”如因某种原因导致其部分或全部无效,不影响“抵押条款”的效力,抵押人仍应按照约定承担责任。
其他条款
第二十九条 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本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字(章)后生效,有担保的,自担保生效后生效。至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所有其他费用清偿完毕之日终止。
本合同生效后,借款人、贷款人和担保人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应经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如需办理变更登记,应由借贷双方共同办理。
本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不影响缔约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的解除,不影响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第三十条 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合同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债权债务的转让。贷款人不经借款人和担保人同意,可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他人,借款人和担保人应继续履约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借款人和担保人未征得贷款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还款及其他责任或义务转让给第三者。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及担保人(保证人、抵押人)到期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依法接受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特别约定条款。乙方到期未能归还全部贷款,甲方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乙方愿意接受法院强制执行,并承担由此发生的执行费、律师代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等费用。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