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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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本协议是甲方经政府采购程序选择乙方作为北京市委、市政府及各委办局和直属机构(以下简称使用单位)所需信息安全产品的定点供应商,而签订的供货与服务协议。 经过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条件下,乙方作为北京市政府的信息安全产品定点供应商,提供使用单位所需的信息安全产品及相关服务,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定点期限双方签订供货与服务协议如下:
一、定义 本协议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 “协议”系指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与供应商签署的、协议格式中载明的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与供应商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协议的其它文件。
(2) “货物”系指供应商根据协议规定须向需求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工具、手册和其它技术资料及其它材料。
(3) “服务”系指根据协议规定供应商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服务,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协助、培训和其他类似的义务。
(4) “采购人”系指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5) “供应商”系指根据协议规定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或实体。
(6) “需求方”系指使用单位。
(7) “现场”系指合同项下货物将要进行安装和运行的地点。
(8) “验收”系指协议双方依据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认协议项下的货物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产品名称 根据使用单位的实际需要,乙方向使用单位提供乙方生产的_ (“以下简称乙方产品”)并签定合同。乙方产品应符合乙方就本 次政府采购所提交应答文件中的各项内容。
三、产品价格 乙方向甲方提供乙方产品的价格为: 元每套); 上述价格为最高限价,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本市市级国家机关需要购买乙方产品的,由各采购单位按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的形式自行向乙方采购乙方产品、支付货款。如乙方产品销售价格低于上述价格,应及时通知甲方,使用单位采购时按两者中较低的价格结算。 乙方凭结算凭证和验收报告与需求方办理结算。
四、甲方权利和义务
1、 使用乙方提供的产品。
2、 向使用单位分发乙方产品。
3、 甲方对乙方提供产品的质量、售后服务等进行监督。
4、 甲方承诺严格按照协议所规定的授权品种、授权套数执行本协议。
5、 甲方不得非法复制、生产、拷贝乙方软件产品,不得制成CD、磁盘或其他形式的介质。
6、 甲方不得非法复制、印刷、生产乙方产品的用户手册、使用说明、使用指南、及各种有关乙方产品的文字标识。
7、 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货款。
五、 乙方权利和义务
1、 乙方保证己授权给甲方的上述软件产品具有合法知识产权,并出示相应的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如发生知识产权纠纷,乙方有责任对于为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乙方保证采购人拥有供应商提供的产品的永久使用权。
2、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产品达到国家(地方、行业)有关此类产品的一切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
3、 乙方有责任对已授权给甲方使用单位的软件产品按应答文件和本协议的承诺提供优惠价格的版本更新,并提供售后服务与技术支持。乙方应保证更新后的版本与乙方上述该软件产品的最新版本。
4、 乙方保证已授权给甲方使用单位的软件产品无病毒及明显错误。供应商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原装正版产品, 是用一流的工艺和最佳材料制造而成的,并完全符合协议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供应商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质量保证期之内,供应商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信息安全产品的硬件部分的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为 年,非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为 年。信息安全产品的软件部分应保证3年免费升级。
5、 乙方提交货物和/或产品的技术规范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 (如果有的话)及其投标文件的规格偏差表(如果被需求方接受的话) 相一致。若技术规范中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
6、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 均应采用国家或专业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使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供应商承担。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7、 供应商除提供货物外,还应提供每台设备和仪器的中文技术资料一套,如目录检索、技术说明书、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指南或服务
手册和示意图、出厂合格证等。如果需求方确认供应商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完整或在运输过程中丢失,供应商将在收到需求方通知后5日内将这些资料免费寄给需求方 六、交货、售后服务内容和方式 乙方在与使用单位签定供货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时间内免费送货上门安装、调试。乙方提供的售后服务应符合乙方就本次政府采购所提交应答文件中的各项内容。 供应商应按照“供货一览表”中需求方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供应商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延误时间通知需求方。需求方在收到供应商通知后,应进行分析,如果同意,可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如果供应商毫无理由地拖延交货,采购方可以解除合同,供应商将承担以下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七、检验和验收 在交货前,制造商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协议规定的检验证书,该证书将作为申请付款单据的一部分。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在证书中加以说明,供应商应对制造商的检验进行确认。供应商在交付货物时,需求方有权对交付的货物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报告》,并作为需求方向供应商付款的依据。该报告中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
八、不可抗力
1、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由于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以及其它经双方同意属于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协议履行受阻时,履行协议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2、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尽快以电报或电传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用挂号信航寄给或送给另一方。
3、不可抗力使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终止。
九、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其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调整。
2、如双方因本协议发生争议,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同意向协议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本协议签订地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 区。
十、乙方指定经销商 在本协议履行期限内,乙方可以指定1—3家经销商销售其产品。
十一、索赔
1、如果货物的质量和规格与协议不符,或在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需求方将有权向供应商提出索赔。
2、除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的之外,需求方有权根据需求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的结果或当地质检部门出具的质检证书向供应商提出索赔。
3、在根据协议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和检验期内,如果供应商对需求方提出的索赔和差异负有责任,供应商应按照需求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 供应商同意退货,并按协议规定的同种货币将货款退还给需求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2) 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需求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经需求成交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3) 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和修补缺陷部分,供应商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需求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供应商应按协议规定,相应延长修补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4、如果在需求方发出索赔通知后30天内,供应商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供应商接受。如供应商未能在需求方提出索赔通知后30天内或需求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协议规定方法解决索赔事宜,需求方将从合同款或从供应商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需求方有权向供应商提出不足部分的补偿。
6、除不可抗力外,如果供应商没有按照协议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需求方可从货款中扣除违约赔偿费,赔偿费应按每迟交一周,按迟交货物或未提供服务交货价的0.5%计收。 但违约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迟交货物或没有提供服务的协议价的5%。一周按7天计算,不足7 天按一周计算。如果供应商在达到最高限额后仍不能交货,需求方可考虑终止协议。
十二、协议的解除
1、在供应商违约的情况下,需求方可向供应商发出书面通知,部分或全部终止协议。同时保留向供应商追诉的权利。
(1)供应商未能在协议规定的限期或需求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全部或部分货物,按协议的规定可以解除协议的;
(2)供应商未能履行协议规定的其它主要义务的;
(3)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的。 “腐败行为”和“欺诈行为”定义如下: “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需求方在协议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协议签订、履行过程,以谎报事实的方法,损害需求方的利益的行为。 2、在需求方根据本协议规定,全部或部分解除协议之后,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部或部分购买与未交付的货物类似的货物或服务,供应商应承担需求方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部分解除协议的,供应商应继续履行协议中未解除的部分。
十三、破产终止协议 如果供应商破产导致协议无法履行时,需求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单方终止协议而不给供应商补偿。但需求方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该协议的终止将不损害或不影响需求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十四、转让和分包 1、未经采购方和需求方事先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协议义务。 2、对投标文件中没有明确分包的协议,供应商应书面通知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本协议中将分包的全部分包协议,在原投标文件中或后来发出的分包通知均不能解除供应商履行本协议的义务。
十五、协议修改 欲对协议条款进行任何改动,均须由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供应商签署书面的协议修改书。
十六、通知 本协议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或传真的形式发送,而另一方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发送到对方明确的地址。
十七、计量单位 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十八、保密 与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信息,乙方负有保密的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超过本协议约定的范围使用信息,不得将任何信息向第三方披露。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由乙方负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可以解除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十九、协议生效及其它
1、协议应在采购方与供应商签字盖章后开始生效。
2、本协议一式4份,以中文书写,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与供应商各执1份,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案1份、采购代理机构存档1份。
3、如需修改或补充协议内容,经协商,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与供应商应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本协议的一个组成部分。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授权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