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伙企业法》及本企业合伙协议, 全体合伙人出资情况确认如下:
1、合伙人,认缴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实缴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以货币方式出资, 年 月 日前一次性缴付。
2、合伙人,认缴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实缴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以货币方式出资, 年 月 日前一次性缴付。
3、合伙人,认缴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实缴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以货币方式出资, 年 月 日前一次性缴付。
(注:合伙人以货币出资的,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列明出资金额;合伙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评估作价的,出资方式为“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应列明估价金额,评估方式为“全体合伙人评估或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出资方式应列明“劳务”,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为全体合伙人对该劳务出资的估价金额,评估方式为“全体合伙人评估”。)
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 万元人民币,实缴 出资万元人民币。
全体合伙人依法对上述确认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全体合伙人(签字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