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民法典》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方与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租赁物及其用途:
甲方愿意将属其所有的或具有处分、收益权/转租权的)、位于 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作为 之用,合计面积 平方米。
二、 租赁期限:
2.1 甲方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将租赁物交付给乙方使用,租赁期共 年。
2.2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租赁物:
(1) 乙方利用租赁物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
(2) 乙方拖欠租金累计达1个月,经甲方合理催告,仍不支付租金的。
2.3 合同期满,如乙方暂时无法找到其他租赁物,在不影响使用的情况下,甲方应酌情延长租赁期限,租金按本合同计算方式计付。
2.4 合同期满,如甲方仍继续出租租赁物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租赁权。
三、 租金、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3.1 本合同租赁物第一年租金为¥ 元/月,第二年租金为¥ 元/月,合同总金额为¥ 元(人民币大写: 元整)。
3.2 租金 支付一次,乙方于 收到甲方提供的合法租赁发票后的15天内,支付当期租金。
3.3 水电费:甲方在交付租赁物时,租赁物必须已安装好独立的电表、水表,乙方自行负责按时支付租赁物每月实际发生的水电费。
3.4 租赁物的物业管理费、治安费及有关各项费用由甲方按要求缴交。
四、 甲方的权利、义务:
4.1 甲方应每年对租赁物认真检查、修葺一次,以保障乙方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如属乙方在使用过程中人为损坏的,由乙方负责维修和支付维修费。
4.2 甲方维修租赁物时,施工前必须提前知会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维修租赁物的全部费用由出租人承担。
4.3 甲方对租赁物的防火、防盗有协助义务。
4.4 甲方保证在签订本合同时该房屋属其所有且没有产权纠纷;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有关租赁物的按揭、抵押债务、税项、相邻权等事项,甲方均在交付房屋前办妥。本合同签订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而影响合同的履行的,由甲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五、 乙方的权利、义务:
5.1 经甲方同意,乙方可对租赁物进行装修、改善,但不得对租赁物作结构性修改。
5.2 乙方应妥善保管好租赁物,并保持内外的清洁卫生。
5.3合同期满,乙方将租赁房屋完整交回甲方,天花、门窗等入墙、入地的固定装修不得拆除。
5.4乙方要做好租赁物的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如因乙方责任造成租赁物毁坏的,应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六、 违约责任:
6.1 甲方未按前述合同条款的规定时间向乙方交付合乎要求的租赁物的,应向乙方支付第一期租金金额1‰的日息作为违约金。
6.2 因甲方未按时(或未按要求)修葺租赁物的,造成乙方人员人身伤害或财物毁损的,应赔偿乙方的所有损失。如属乙方过错造成的,由乙方自负。
6.3 在本合同期限内,因甲方的原因(不可抗力除外)导致乙方无法继续使用租赁物的,甲方应赔偿乙方由此引致的经济损失。
6.4 乙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应及时如数补交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当期所欠租金1‰的日息作为违约金。
6.5 因乙方未尽保管义务而造成租赁物毁坏的,应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七、 免责条件:
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可以要求甲方回复租赁物的原状或者减少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乙方不能继续使用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八、其他:
8.1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合同履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8.2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8.3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