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 第十一条[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
2023.06.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
2023.06.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
2023.06.21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 第十一条[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
2023.06.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
2023.06.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
2023.06.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
2023.06.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
2023.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