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09
1、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限按约定计算;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限为主债权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2、根据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
担保人的担保期限即保证期间,根据民法典规定,保证期间由债权人与保证人协商约定; 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
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担保有效期是六个月。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
担保人的担保期限即保证期间,根据民法典规定,保证期间由债权人与保证人协商约定,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
担保人的担保期限即保证期间,根据民法典规定,保证期间由债权人与保证人协商约定; 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
民间借贷的担保期限没有法律规定的限制,按照规定,保证期间由保证人和债权人自行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为主债务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约定的期间不能比主债务履行的期限早,如果早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或同时届满,则该约定期间无效。
保证期限由债权人与保证人协商约定,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六个月。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
担保期限一般存在以下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明确约定担保期限,债主应在这段时间内向担保人主张权利,否则逾期担保人免责;第二种情况,是未约定担保期限,如本案中担保期限从最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算的半年,超过半年之后担保人免责;第三种情况,有
民间借贷担保期限为: 1、一般保证有约定保证期的,从约定; 2、无约定的,一般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的,保证期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3、连带责任保证有约定保证期限的,从约定; 4、无约定的,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
民间借贷担保时限根据当事人的约定确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的,那么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担保期限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