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14
执行异议并不是是执行异议之诉的前置程序。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请求执行法院解决争议而引起的诉讼。执行异议之诉是执行救济的重要途径之一。
解决本文案例中所体现的矛盾,关键是赋予连带责任保证人在执行中的一些诉讼权利,赋予其申请追加被保证人为被执行人的权利。对于连带责任保证人的这个请求法院应该裁决予以追加。当然这就需要赋予执行法官这方面的权
对案外人裁定不服,申请书应当写明对案涉标的物主张所有权的理由,请求撤销原异议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物的执行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就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有效阻止强制执行的权利,(如所有权或者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在执行程序终结前,向执行法院对申请执行人(必要时候被执行人可列为共同被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被限制出境的人认为对其限制出境错误的,可以自收到限制出境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
被执行人在异地,本地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本地法院还可以申请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协助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如果找不到被执行人,法院可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如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找不到者,法院可以公告送达执行通知。逾期被申请执行人仍不履
法院申请执行期限,一般是两年。从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需要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通常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有特殊情况申请延
法院判决生效后,应当履行判决义务的一方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的,另一方有权作为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立案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如果被执行人可以被执行的财产的,一般在法院立案之后6个月内执行完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