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0
刑事案件中止审理的情形: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第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人民法院不认为是犯罪的,此时诉讼已经没有必要进行,刑事诉讼终止;第二犯罪实行时间过于久远,已经超过我国法律所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检察院无法对其提起追诉,此时刑事诉讼无法进行,诉讼终止。
刑事诉讼会中止的情况主要包括: 1、被告人逃脱司法机关控制的; 2、被告人身患重病,无法出庭的; 3、自诉案件的原告身患重病,无法出庭,且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4、具有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
民事诉讼案件的中止具体情形有: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等等。
刑事案件从犯情况有: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是指起次要作用的正犯。 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是指帮助犯。每个共同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在处理每个共同犯罪分子时也需要区别对待。共犯分为四种:主犯、从
保释用法律的语言就是取保候审,对于下列的嫌疑犯可以取保候审:1、可能被判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嫌犯;2、可能判有期徒刑,但是取保候审后不会给社会带来危险性的嫌犯;3、怀孕或者哺乳期妇女;4、羁押期已满,但是还没结案的嫌犯。办理取保候
刑事案件二审的,民事案件中止,应当等刑事案件结案之后再处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1、有下列情形的,刑事诉讼终止: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等。 2、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
人民法院对于刑事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2.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如果发现存在犯罪行为可能构成刑事案件则按照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会中止民事案件,在刑事案件审理之后再继续审理民事案件,一般法定的民事案件中止诉讼的情况包括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等。
刑事自诉案件的情况有: 1、告知后处理的案件; 2、其他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自诉案件不需要经历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