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0
反担保的主债权应当是主合同担保人承担责任后享有的向反担保人追偿的债权,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一、担保合同是从合同,即依附于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当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自然也无效; 二、担保合同的主体不合格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三、担保合同的客体若是违背国家法律、政策、公序良俗或有害社会利益也应认定为无效。
(一)根据主合同的效力来判定。担保合同从属于主合同,如果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但是担保合同中约定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不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那么担保合同是有效的。 (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若担保合同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其也可被判定
贷款担保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贷款偿还义务的情况下,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即在担保金额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担保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没有约定担保形式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到期之后,债权人可以选择要求债务人、连带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约
认定担保合同有效的条件是: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双方当事人表意真实;合同的条款合法、不违背公序良俗;主债权债务合同也具有法律效力。
被担保债权的数额是指,在抵押合同中应确定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特别是在当事人未约定所担保的范围时往往就根据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来界定抵押人的担保范围。因此被担保的主债权的数额在抵押合同中应予以载明。
担保人不需要担一辈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
房产抵押反担保是借款人或第三人即抵押人以其依法取得房地产证、有完全处分权的房产抵押给担保中心以取得贷款的一种反担保方式。房屋和土地一并抵押的规定,只是为了解决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分属于不同的权利人时的利益冲突,不是要强行扩张抵押权的效力。
确认债务担保还是债务承担条件: 1、债务担保是为了促进债务人履行债务,保证债权的及时实现; 2、在贷款、交易、货物运输、加工承包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保证债权的实现,并可以设定担保。担保方式为担保、抵押、质押、留置和存款; 3、债务承担是
担保人和贷款人责任不一样。贷款人有还本付息等合同义务,担保人是依据担保合同提供的担保责任。担保范围仅限于贷款人的义务,所以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不会超过贷款人的合同义务。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贷款人追偿。
具有下列情形的担保函无效:出具担保函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担保函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担保函违背公序良俗的;或者担保函所担保的主合同无效的等。
债务承担,按照承担后原债务人是否免责为标准,可以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 1.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其债务部分或全部移转给第三人负担。 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效力表现在,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不再对所移转的债务承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