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26
区分产品质量侵权与质量违约的方式为:以概念区分,产品质量侵权是指因产品质量不合格给他人造成财产或者人身上的损害。产品质量违约是指出卖人交付的产品与合同约定的产品质量不符。
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不属于侵权之诉属于违约之诉,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造成他人损害的才是侵权之诉。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规定,二手房买卖中,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六百一十七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
质量保修责任纠纷的解决途径有: (一)认真签署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协议; (二)发现建筑质量缺陷及时通知保修义务人到场确认、督促整改; (三)注意保留书面保修记录; (四)严格依约履行质量保修责任。
当事人可以协商和解,也可以诉讼解决。但是具体如何选择纠纷解决方式,应当根据合同中的纠纷解决条款来确定。如果没有纠纷解决条款,或者纠纷解决条款无效,那么任意一方当事人都有权起诉。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且承包方拒绝修理、返工
商品房质量纠纷对策: 一、开发商应该对商品房的普通质量问题承担保修责任。 二、如果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后因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居住,开发商应当承担退房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包扩: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行政责任;对严重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销售者对其出售的产品的质量担保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规定,二手房买卖中,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六百一十七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
1、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2014年3月15日正式开始实施,即“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
建设工程质量纠纷的处理如下:发包人可以要求施工人限期整改,整改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不能修复或经修复仍不能达到约定质量标准的,发包人可以减少工程价款的支付。
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纠纷。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定力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