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19
行为人实施两个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的,构成数罪,应当并罚。若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如下: 1、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期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控制最高不得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得超过一年; 2、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得超过二十年,
数罪并罚计算的一般原则: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并罚先并后减与先减后并的刑罚计算方法,具有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两者计算的基础不同。先并后减的方法,是以前罪所判处之刑罚及漏判之罪所判处的刑罚,作为决定刑罚的基础,已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先减后并的方法,则
数罪并罚“先并后减”与“先减后并”的刑罚计算方法,具有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两者计算的基础不同。“先并后减”的方法,是以前罪所判处之刑罚及漏判之罪所判处的刑罚,作为决定刑罚的基础,已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先减
如果一个或数个漏罪或新罪被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适用吸收原则进行并罚。一个或数个漏罪被判处有期自由刑,前罪也是有期自由刑,则采取限制加重原则,按照“先并后减”的方式计算刑期。如果一个或数个新罪被判处有期自由刑,前罪也是有期自由刑,则采取限制
(一)并科原则并科原则,是指将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宣告的各罪刑罚绝对相加、合并执行的合并处罚原则。 (二)吸收原则吸收原则,是指在对数罪分别宣告的刑罚中,选择其中最重的刑罚为执行的刑罚,其余较轻的刑罚被最重的刑罚所吸收,不予执行的合并处罚原则。
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是: 1、对于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 2、对于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 3、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即对判处附加刑的,采取附加刑与主刑并科的原则。
1.一般原则。《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
1、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2、
刑期数罪并罚的具体计算规则是: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外,应当在总刑期以下、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执行刑期,但最高控制不得超过三年,最高拘役不得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刑期不得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三十
先并后减与先减后并的区别有2种,具体如下: 1、两者适用于不同的对象。前者只适用于判决宣告前发现漏判罪的情况,后者适用于判决宣告后犯新罪的情况; 2、两者的严格程度不同。前者计算刑期时,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超过20年,拘役不超过1年,管
漏罪是先并后减,不是先减后并。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 我国关于漏罪的处理是怎样的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