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5.30
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公款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款的使用权,同时行为人挪用公款后必然占有,有的还因此获得收益。
挪用公款罪的量刑为:犯此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
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在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挪用的时候是有归还的打算的,但是要有明确的挪用的故意;在主体上的要求是必须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在客观方面确实实施了挪用公款这样的行为,而在客体上挪用的对象是国家、集体的财物,这里着重强
挪用特定款物罪与挪用公款罪有以下区别: 1、犯罪主体不同; 2、犯罪对象不同; 3、不同的行为对象; 4、犯罪的客观条件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挪用救灾、抢险、防洪、优抚、扶贫、移民、救济资金和物资,情节严重,对直接责任人员造成
为他人揽储,如果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且挪用数额较大、用于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可构成挪用公款罪。构成该罪的,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则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的具体情形: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进行非法
《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可以减刑的情形,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
挪用资金和挪用公款的主要区别: 1、犯罪主体不同。挪用资金罪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挪用公款罪是依法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2、犯罪客体不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及财产所有权;挪用公款罪侵犯的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具体可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这里所说的非法活动是指挪用公款供个人或他人进行走私、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 2、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并且数额较大的。挪用人本人或者他人将挪用的公款用于生产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行为,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认定挪用公款罪与非罪界限的关键,是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