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0
条件:1.异议登记的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未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2.异议登记以登记簿记载权利人不同意变更登记为前提。3.申请异议登记需要经过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的书面同意。效力:1.关于异议登记与处分登记之间效力的争论。2.从异议登记的本质审视
商事登记的效力如下: 1、商事登记只有进行了登记并公告才发生效力,应登记事项在未进行登记并公告时,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2、商事登记具有创设效力和免责效力。
不动产登记效力,是指通过登记这一法律事实对当事人的不动产物权所施加的实际作用。 从法律效果看,不动产登记效力包括公示效力、公信效力、对抗效力以及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
对不动产异议登记的效力有:保护真正权利人的利益、临时限制权利人行使处分权。异议登记最基本法律效力是阻断登记公信力,避免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滥用登记公信力损害真正权利人的利益;异议登记本身可视为一种公示方
法律对此并无明文规定。 先起诉后就同一事实向有关机构申请异议登记的,有两种结果,予以登记和不予登记。异议登记依然是在“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本初
1、异议登记指的是: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提出异议并记入登记簿的行为,异议登记可以不经更正登记直接申请。异议登记使得登记簿上所记载权利失去正确性推定的效力,因此异议登记后第三人不得主张基于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在不动产登记瑕疵情形下可以行使申请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 更正登记是对不动产登记簿上的瑕疵记载进行改正补充而进行的登记。更正登记是彻底地终止现实登记的权利推定效力; 终局性地终止第三人
动产抵押登记的效力是一种对抗效力。因为动产的抵押权设立是以交付而生效要件的,未办理抵押登记并不影响抵押权的成立,但是不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动产抵押登记办法》规定,动产抵押登记流程,具体如下:1、抵押窗口办理人员一次性告知所需要的资料,准备
房屋租赁合同办理登记备案后,具有下列对抗第三人效力: 1、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该房屋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2、租赁期届满出租人需将该房屋再出租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 3、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将该房屋出售给第三人,
在我国,合同双方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方式,就包括了协议解除以及法定解除两种类型。协议解除主要是指,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的方式,或者根据事先约定的条款,结束合同法律关系的行为。协议解除主要涉及的法律,就包括了我国的合同法以及最新出台的民法典。民法典